第十一课 - 自传性的论证 - 总结(上)
因信称义,非因
行律法称义
经文: 加二:15 - 21
有学者认为安提阿事件是从加二:11 - 14 延续到 21 节。我也认同这样的说法。15 - 21 节是保罗在安提阿教会面前发言的一部分,但却很巧妙地给自传性论证(加一:6 - 二:14)作了个总结,同时也给接下来神学性论证(三和四章)作个绪言。
保罗和彼得虽然“生来是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15节),但他们却明白什么是“真福音”。保罗在 16节 用交叉排列法(chiasmus)的方式,给自传性论证作了个正面总结:所谓“真福音”,就是不管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人人都是因信耶稣基督得称为义,不是因行律法而称义!
接下来的 17 - 18节则是自传性论证反面的总结:保罗使用了第一类条件式句子(First class conditional)提出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如果我们犹太人在基督里寻求称义,结果发现自己也成为外邦的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 (17节)为什么呢?保罗以自己作为例子。过去他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拆毁了犹太人想要靠着行律法得救之道,如果现在他掉转头,回到遵守律法的老路,就必须面对律法的审判,成为真正的罪人,与基督无关(18节)。基督只是向我们揭示了我们的罪!譬如在腓三:4 - 6 保罗说自己未信主之前,“我第八天受割礼,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悯支派的人,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说,我是法利赛人;就热心说,我是逼迫教会的;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但结果怎样?在基督面前,他认为自己在罪人中是个罪魁 !(提前一:15)。
1。虽然已经上了十堂课,我还是不厌其烦地要跟大家先温习过去的功课,才查考今天的经文(加二:15 - 21)(若你已经很熟悉这十堂课,你可以掠过,直接查考加二:15
- 21)
加一:6 - 12(第三课、第四课、第五课)保罗离开加拉太教会后,有持守犹太律法主义的假教师质疑保罗的使徒身份,说他不能与主耶稣拣选的十二门徒平起平坐;他传的福音(“因信称义”,反对靠遵行律法)也不是从上帝来的,而是为了讨人欢心,降低原本福音的要求,拉拢加拉太教会的人投靠保罗的一边。保罗惊讶加拉太教会的人竟然那么容易就被假教师误导。在加一:8-9,他罕见地咒诅这些将真福音扭曲的人后,就急不及待地开始他自传性的论证,阐明论证的主题 (加一:11 - 12 “福音不是人想出来的,也不是照着人的意思,而是从耶稣基督启示而来。”)加一:13 - 17(第六课)保罗开始他自传性论述的第一部分,他告诉教会的人,自己原本是一个极力逼迫、残害上帝的教会,非常热心的犹太教徒。但上帝在万人中拣选了他,在大马士革的路上,将基督启示给他,施恩呼召他成为使徒,将福音传给外邦人后,他立刻独自离开大马士革往阿拉伯去(在那里静修和传福音,约三年后再回到大马士革),完全没有与人商量或求教,也没有上耶路撒冷寻求那些比他先作使徒的认可。这显示保罗对自己所领受的启示、使徒的权柄和向外邦人传福音使命的独特性充满把握和信心。
加一:18 - 24(第七课)保罗开始他自传性论证的第二部分。保罗说他离开大马士革,就上耶路撒冷拜访教会的领袖彼得,目的极可能是“汇报”自己怎样被上帝呼召,将耶稣基督启示给他,叫他把基督的福音传在外邦人中。这样的“汇报”并不表示保罗的传福音给外邦人需要得到耶路撒冷教会领袖们的许可,而是让他们知道上帝在永恒里所预备的救赎计划 - 福音是给万邦万民的,不是仅限于犹太民族。他特别强调“至于别的使徒,除了主的兄弟雅各,我都没有看见。”目的是说明自己使徒职分的独立性 - 是上帝亲自选召他,不是他自己拣选自己,也与别人无关!
保罗还发誓,声称自己所说的绝无谎言。有学者认为这是为了反驳律法主义者的指控,说他在耶路撒冷停留了颇长的时间(其实只有十五天),从使徒们那里曾领受“传统”的福音,也知道他传福音的对象和工作只限在以色列家。但后来为了在基督教圈子争取更大的名声,就不惜一切代价,降低福音的要求(无须行割礼,传给外邦人)。保罗才会用强烈的誓词,作出还击和澄清。
保罗后来到了叙利亚和基利家境内,在那里有十四年之久。虽然自己没有和犹太省的众教会有任何联系,但当他们听到从前残害教会的保罗,现在四处传扬基督的福音,他们就继续不断地赞美上帝,将荣耀归给他。这些人给保罗的使徒职分和他传的福音之真伪作了最有力的见证和肯定,因为保罗从未寻求他们的认同。
加二:1 - 5 (第八课)保罗开始他自传性论证的第三部分。保罗在叙利亚和基利家境内宣教十四年后,再次来到耶路撒冷。我们从徒十一:19 - 26 知道他是受了安提阿教会的委派,把捐献送到耶路撒冷作为赈灾之用。但保罗却加插了一句,说“我是奉启示上去的”,而且有巴拿巴和提多同行,指的是这次上耶路撒冷与教会领袖再次会晤,捍卫自己是上帝拣选的使徒和传福音给外邦人的使命也是奉基督的启示(上次的“启示”在加一:11 -12),与安提阿教会的领袖无关。这次会晤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与耶路撒冷的领袖达成共识 - 不管犹太人,还是外邦人,大家都是因信基督称义,不是因遵行律法称义,以免基督信仰分成犹太人和外邦人两个派别,确保“福音的独一性”和赖以存在的“教会的合一性”。若不能达成共识,保罗过去和现在的努力就全都白费,空跑一场了!
在这次会晤中,“假弟兄”,就是那些犹太律法主义者,想方设法将摩西的律法规条强加在提多身上。保罗和巴拿巴一点也没有让步妥协,因为提多的角色是象征式地代表所有未受割礼的外邦信徒,基督福音真道的“存亡”就系在这一刹那间!如果保罗和巴拿巴为了“息事宁人”,让提多行割礼,“福音的真理”不但会在加拉太教会中间失落,今天的基督教会还会被视为犹太教的一个分支,或两个分开的教会!
加二:6 - 10 (第九课)这仍然是保罗自传性论述的第三部分。
哈利路亚!保罗再次访问耶路撒冷大功告成。他在短短的时间内,成功地让耶路撒冷教会的柱石雅各、彼得和约翰“看见了”和“知道了”“作使徒的保罗(不是由于人,也不是借着人,乃是借着耶稣基督,与叫他从死里复活的父上帝)福音不是人想出来的,也不是照着人的意思,而是从耶稣基督启示而来。”(加一:1)和“。。我(保罗)素来所传的福音,不是出于人的意思,因为我(保罗)不是从人领受的,也不是人教导我(保罗)的,乃是从耶稣基督启示来的。”(加一:11 - 12)并“向我(保罗)和巴拿巴伸出右手互相许诺,我们(保罗和巴拿巴)要到外邦人那里去传福音,他们要到受割礼的人那里去传福音。”(加二:9)
经文加一:二:10 虽然没有明言,但我们以后从《加拉太书》三至四章知道,他们双方都清楚知道,传给犹太人的“福音”和传给外邦人的“福音”都是同样的福音,也就是因信耶稣基督得称为义的福音。犹太人和外邦人的地位是同等的,“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上帝的儿子。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带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加三:26-29)
陈终道牧师在他的《使徒行传》课程里说:“《使徒行传》曾有人称为《圣灵行传》,但写圣经的路加却不用这名词。因这书不是以圣灵直接的工作为主,而是圣灵借使徒们和初期教会的众圣徒们工作之历史。”我也想学陈牧师的说法,《加拉太书》一章 1 节至二章 10节所呈现的画面,若不是圣灵上帝的主导,保罗和教会领袖们所达成的协议是绝对不可能在短短的时间内完成的。若不能达成协议,后果将不堪设想。“福音的真理”不但会在加拉太教会中间失落,今天的基督教会还会被视为犹太教的一个分支,或两个分开的教会!
加二:11 - 14 (第十课)
保罗第二次去耶路撒冷与彼得在福音的真理达到共识之后不久,他们相继来到安提阿。 正当我们以为“福音真理”的旌旗从此可以四处飘扬,保罗的一句“我当面反对/抵挡他(彼得)”(加二:11)震撼了基督的教会!“保罗,你是谁?竟敢公开批评德高望重的领袖,教会的柱石彼得!”原来在安提阿,外邦信徒的大本营,出现了一幕属灵的争战!正当彼得和外邦信徒在餐桌上“一同吃饭”,他的坐席显然 跨越了传统犹太教餐饮规矩的束缚,证明了他“看见了”,“知道了”和“向”保罗和巴拿巴伸出右手互相许诺(加二:6 - 10)是千真万确,豪无戏言。但魔鬼不甘示弱,它激动了耶路撒冷的狂热犹太分子,来到安提阿。我们不肯定他们究竟对彼得说了什么威胁的话,彼得竟然“就退去与外邦人隔开了,其余的犹太人也都随着他装假,甚至连巴拿巴也随伙装假。”(加二:12 - 13)保罗看到这一幕,是否就退缩,放下武器,向魔鬼投降呢?不!他“一见他们所行的不合福音的真理”(加二:14),就果断地在安提阿教会面前,公开地批评彼得:“你既是犹太人,若随外邦人行事,不随犹太人行事,怎么还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呢?”(加二:14)这里的“勉强”表示彼得“强逼”(与自己意愿相违背)同桌的外邦人遵行犹太人的律例。如果保罗为了不让彼得,这样崇高的领袖,在众人面前蒙羞而视若无睹,闭口不言,后果将不堪设想。“福音的真理”不但会在加拉太教会中间失落,今天的基督教会还会被视为犹太教的一个分支,或两个分开的教会!
查考之前,我再次把自传性论证的结构放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加一::11 - 12 论证的主题 - “我素来所传的福音,不是出于人的意思,因为我不是从人领受的,也不是人教导我的,乃是从耶稣基督启示来的。”
加一:13 - 17 未信主之前保罗是一个怎么样的人,但后来在大马士革的路上,上帝将基督启示给他,叫他将福音传给外邦人后,他独自往阿拉伯,后又回到大马士革(前后共三年)。
加一:18 - 20 归主后首次访耶路撒冷,和彼得同住了十五天
加一:21 - 24 在叙利亚和基利家境内宣教
加二:1 - 10 过了十四年,第二次访问耶路撒冷,被其他的使徒接纳
加二:11 - 14 安提阿事件
加二:15 - 21 论证的总结(也是全书的命题) - 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 (今天的功课)
2。加二:15 - 21 “15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17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18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19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 上帝活着。20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21我不废掉上帝的恩;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新译本》:15我们生来是犹太人,不是外族中的罪人;16既然知道人称义不是靠行律法,而是因信耶稣基督,我们也就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是靠行律法;因为没有人能靠行律法称义。17如果我们寻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然是罪人,难道基督是使人犯罪的吗?绝对不是。18我若重建我所拆毁的,就证明自己是个有过犯的人。19我藉着律法已经向律法死了,使我可以向 上帝活着。20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而是基督活在我里面;如今在肉身中活着的我,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的;他爱我,为我舍己。21我不废弃 上帝的恩;如果义是藉着律法而来的,基督就白白地死了。
KJV:15 We who are Jews by nature, and not sinners of the Gentiles, 16 Knowing that a man is not justified by the works of the law, but by the faith of Jesus Christ, even we have believed in Jesus Christ, that we might be justified by the faith of Christ, and not by the works of the law: for by the works of the law shall no flesh be justified. 17 But if, while we seek to be justified by Christ, we ourselves also are found sinners, is therefore Christ the minister of sin? God forbid. 18 For if I build again the things which I destroyed, I make myself a transgressor. 19 For I through the law am dead to the law, that I might live unto God. 20 I am crucified with Christ: nevertheless I live; yet not I, but Christ liveth in me: and the life which I now live in the flesh I live by the faith of the Son of God, who loved me, and gave himself for me. 21 I do not frustrate the grace of God: for if righteousness come by the law, then Christ is dead in vain.
ESV:15 We ourselves are Jews by birth and not Gentile sinners; 16 yet we know that a person is not justified by works of the law but through faith in Jesus Christ, so we also have believed in Christ Jesus, in order to be justified by faith in Christ and not by works of the law, because by works of the law no one will be justified. 17 But if, in our endeavor to be justified in Christ, we too were found to be sinners, is Christ then a servant of sin? Certainly not! 18 For if I rebuild what I tore down, I prove myself to be a transgressor. 19 For through the law I died to the law, so that I might live to God. 20 I have been crucified with Christ. It is no longer I who live, but Christ who lives in me. And the life I now live in the flesh I live by faith in the Son of God, who loved me and gave himself for me. 21 I do not nullify the grace of God, for if righteousness were through the law, then Christ died for no purpose.
原文:
3。加二:15 - 16 “15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新译本》:15我们生来是犹太人,不是外族中的罪人;16既然知道人称义不是靠行律法,而是因信耶稣基督,我们也就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是靠行律法;因为没有人能靠行律法称义。)
经过了三轮自传性论述,保罗已经清楚说明了他使徒的权威性和福音的真实性:
使徒的权威性指的是,上帝将基督启示给他,施恩呼召他成为使徒,为要将福音传给外邦人;其地位与耶稣拣选的十二使徒(如雅各、彼得、约翰)平起平坐。
福音的真实性,也就是福音的真理,指的是,外邦人和犹太人都是因信耶稣得称为义,不是因遵行律法,如行割礼得称为义。外邦人和犹太人在基督里地位是同等的,不分彼此。
我要提醒大家,保罗之所以如此“大费周章”地写这段自传性论述给加拉太教会,是因为他很“希奇你们(自己不久之前所建立的教会)这么快离开那借着基督之恩召你们的,去从别的福音。”(加一:6)然后他强调“那并不是福音,不过有些人搅扰你们,要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简单地来说,这是“假福音”,是不能教人得救的“福音”!保罗在这里所谈的真、假福音,是有关绝对真理的问题,所以必定要据理力争,持守绝对真理之真福音,抛弃假福音。对于今天在基督教圈子里,如受洗的方式 - 点水还是浸水,这是相对的真理,我们就不要小题大做,争论不休,应当用爱心,彼此接纳。
自传性的论述为保罗接下来的神学性论述(第三和四章)奠定了基础。但在两种论述之间,保罗先给自传性论述作个总结,给神学性论述作个绪言。这就是我们今天所查考的经文,加二:15 - 21。
“15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 - “我们”指的是谁?如果按《新普及圣经》的说法,有些译者把安提阿事件从加二:11 - 14 延续到 16 节(甚至也有延续到 21 节),这样“我们”指的是保罗和彼得。保罗在安提阿教会前,接续他在加二:14 (“你既是犹太人,若随外邦人行事,不随犹太人行事,怎么还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呢?”)公开地批评彼得。这句子的原文没有动词,《新译本》加上动词“是”,译作“我们生来是犹太人,不是外族中的罪人”是正确的。这是从犹太人的观点来看外邦人。犹太人认为他们是上帝拣选的民族。他们是罪人吗?是,但他们有上帝藉着摩西赐给他们的诫命、律例和典章。他们可以藉着律法得称为义。在犹太人眼中,外邦人不认识上帝,他们敬拜的是偶像,也没有律法可守,所以根本连藉着律法称义的可能性都没有。在《诗篇》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是怎样形容外邦人 - 他们被视为恶人,是上帝要灭绝的人。诗九:15-17 15外邦人陷在自己所掘的坑中;他们的脚在自己暗设的网罗里缠住了。16耶和华已将自己显明了,他已施行审判;恶人被自己手所做的缠住了(注:或作"他叫恶人被自己手所做的累住了")。17恶人,就是忘记上帝的外邦人,都必归到阴间。
诗十:16 耶和华永永远远为王,外邦人从他的地已经灭绝了。
诗七十九:6-10 6愿你将你的忿怒倒在那不认识你的外邦和那不求告你名的国度。7因为他们吞了雅各,把他的住处变为荒场。8求你不要记念我们先祖的罪孽,向我们追讨;愿你的慈悲快迎着我们,因为我们落到极卑微的地步。9拯救我们的上帝啊,求你因你名的荣耀帮助我们;为你名的缘故搭救我们,赦免我们的罪。10为何容外邦人说:"他们的上帝在哪里呢?"愿你使外邦人知道你在我们眼前,伸你仆人流血的冤。
诗一百零六:34-42 34他们不照耶和华所吩咐的灭绝外邦人,35反与他们混杂相合,学习他们的行为,36事奉他们的偶象,这就成了自己的网罗。37把自己的儿女祭祀鬼魔,38流无辜人的血,就是自己儿女的血,把他们祭祀迦南的偶象,那地就被血污秽了。39这样,他们被自己所做的污秽了,在行为上犯了邪淫。40所以,耶和华的怒气向他的百姓发作,憎恶他的产业,41将他们交在外邦人的手里,恨他们的人就辖制他们。42他们的仇敌也欺压他们,他们就伏在敌人手下。
诗一百四十四:10-11 10你是那拯救君王的,你是那救仆人大卫脱离害命之刀的。11求你救拔我,救我脱离外邦人的手。他们的口说谎话,他们的右手起假誓。
“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虽然保罗和彼得两个生来都是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但他们却都因信了基督,知道何谓“真福音”。现在保罗在 16节用最简洁的方式,以交叉排列法(chiasmus) 的句子结构呈现何谓“真福音”:
A 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
B 乃是因信耶稣基督
C 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
B’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
A’1 不因行律法称义,
A’2 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A)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B)乃是因信耶稣基督”“(A’1) 不因行律法称义,(A’2) 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B’)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
“既知道。。” - 这里说的是“谁知道”?就是上一句(15节)的“我们”,也就是保罗和彼得,他们生来是犹太人。“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称义” dikaioutai,英文 is justified,来自动词 dikaioó ,意思是被上帝宣告为“在他眼中是义的”,或在上帝面前有义者的地位,与上帝有正当的关系。 如果《加拉太书》是保罗写给教会的第一封书信,这是他第一次用“称义”的词汇。在《加拉太书》里共用了八次。由于《罗马书》是根据《加拉太书》所提到的核心教义,加以扩展,更周详的阐释,所以在《罗马书》里,我们看到更多“称义”的词汇(共十五次)。究竟什么是“义”呢?名词的“义”,原文是 英文 righteousness,我们要在下文加二:21 才看到。现在顺便一提,保罗在《罗马书》使用的 有两个含义:
(1)称义 Justification,基于基督所做的,和我们“信”他为我们做的,使得我们与上帝和好。(罗一至五章)
(2)圣化 Sanctification,基于基督与我们同在,我们为他而活,使得我们有在基督里的自由,只是不可将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结出圣灵的果子。(罗六至八章,加五:13)
上帝为人设立了什么“义”的标准呢?就是“律法”。对犹太人来说,他们是上帝拣选的子民,他们有上帝透过摩西颁布的律法。律法里有明文规定或暗示,说犹太人只要遵行一切律法规条,他们就可以在上帝面前被认为是义人,如申六:25 “我们若照耶和华我们上帝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利十八:5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遵行这些的,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诗十九:7 - 11 “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遵守这律法的,便有大赏。”但同样在旧约圣经里,我们也看到一些经文暗示或直接指出,人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如传七:20 “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诗一百四十三:2 “求你不要审问仆人,因为在你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诗五十三:2 - 3 “上帝从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没有,有寻求他的没有。他们各人都退后,一同变为污秽;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赛六十四:6 ““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我们都像叶子渐渐枯干。我们的罪孽好像风把我们吹去。”耶十七:9 “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
人既然不能够完全遵守律法,他要怎样才能被称义呢?
“(B)乃是因信耶稣基督。。(B')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对犹太人来说,从律法的角度来看,他们得天独厚,被上帝拣选为子民,有上帝藉着摩西启示给他们的律法。只要他们全然遵守所有律法规条,犹太人就得以进入天门,但因他们的堕落和软弱,使得他们不可能完全遵守每一条律法。怎么办?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17-18)来七:28 也说:“律法本是立软弱的人为大祭司;但在律法以后起誓的话,是立儿子为大祭司,乃是成全到永远的。”问题是:人既然不能完全遵守每一条律法,人要怎样做才能成全律法呢?唯有信耶稣基督!罗十:4 说:“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乃是因信耶稣基督” - “乃是/而是”的原文 英文 but by,but rather,except。原文的两个小字 将两种“称义的方法” - 前一句的“不是因行律法”和后一句的“因信耶稣基督”,作了完全对立的表达。为了显示这种对立的状态,我们可以将“乃是因信耶稣基督”翻译为“唯有借着信靠耶稣基督”。“信耶稣基督”的原文 ,在文法上,πίστεως (信)是一个属格(genitive),分为主观属格(subjective genitive)和客观属格(objective genitive)。
主观属格的“信”- 表示这是“耶稣基督的信心”或“耶稣基督的信实”。
客观属格的“信”- 表示这是人“对耶稣基督的信心”。
究竟这节圣经的“信”是“主观属格”,还是“客观属格”就要看上下文。上文既然谈的是“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 与之相反的必然是“人称义是因信耶稣基督”,所以是作“客观属格”的 πίστεως,而不是“人称义是因耶稣基督的信实”(“主观属格”的 πίστεως)。
保罗在第一次传道旅程上有记录的第一篇“道”(在彼西底安提阿的会堂),就是宣讲因信称义,不是因行为称义的“真福音”(徒十三:38-39 “所以弟兄们,你们当晓得:赦罪的道是由这人传给你们的。你们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信靠这人,就都得称义了。”那里的“称义”,原文和这里 16节的“称义”同字 ( dikaioutai,英文 is justified,来自动词 dikaioó)。
总之,“信心”是称义的唯一方法!信心取代行为;基督取代律法!
耶稣基督是怎样取代律法的呢?耶稣道成肉身,降世为人的首要任务是进入犹太人群(不是外邦的罪人),召他们悔改(太十:5 - 8 “耶稣差这十二个人去,吩咐他们说:"外邦人的路,你们不要走;撒玛利亚人的城,你们不要进;宁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里去。随走随传,说:'天国近了!'医治病人,叫死人复活,叫长大麻风的洁净,把鬼赶出去。你们白白地得来,也要白白地舍去。”路五:32 “我来本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很可惜,不是所有犹太人承认耶稣为上帝的儿子。16 节的“我们”指的是保罗和彼得之类的犹太人。那些不信耶稣的人,反而把他钉在十字架,以致他们失去救恩。不单是那世代的犹太人,还因着他们在彼拉多面前的发咒,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孙身上。”(太二十七:25)使得以后将近两千年,犹太人流离失所,被人仇视,受屠杀。。若不是上帝记念他与亚伯拉、以撒和雅各所立的约,犹太人又怎么会 1948年在应许之地以色列复国呢?
对外邦人来说,他们并不受摩西的律法所束缚。但保罗在罗二:11 - 15 这样说他们:“因为上帝并不偏待人。凡不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将不按律法而灭亡;凡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将按律法受审判。因为在上帝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而是行律法的得称为义。没有律法的外族人,如果按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就表明律法的作用是刻在他们的心里,有他们的良心一同作证,他们的思想互相较量,或作控告、或作辩护。”(《新译本》)那么外邦人要怎么做才得称为义呢?圣经说,犹太人的不信,成了他们的咒诅,却给外邦人带来了祝福。罗十一章告诉我们,犹太人因为不信,所以在橄榄树上被折下来;外邦人之野橄榄却因着信得接在其中,一同得着橄榄根的肥汁,所以立得住。从律法的角度来说,外邦人并不是因遵行犹太人的律法被上帝接纳,因为他们也是堕落和软弱,使得他们不可能完全遵守每一条律法。他们也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被上帝所悦纳。
总之,不管犹太人,还是外邦人,若要蒙上帝悦纳(或说被称义),他们都要信耶稣基督,绝无其他途径!
“(C)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 (《新译本》:“我们也就信了基督耶稣”)- 这是这段“真福音”交叉排列(chiasmus)结构的中心。“连” KJV 作 even,ESV 作 so,有强调的意思。交叉排列结构里的 A,B,A',B' 已经清楚说明了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而是因信耶稣基督,现在保罗提醒大家,“连我们”(就是彼得和保罗,前者是耶路撒冷教会的柱石,传福音给犹太人的使徒;后者是上帝在大马士革路上,被基督耶稣呼召,成为传福音给外邦人的使徒)两个作为传福音的领袖,都是因信基督耶稣得称为义,不是因行律法得称为义,这就证明了什么是“真福音”!著名的圣经学者 Archibald Thomas Robertson 在他的名著 Word Pictures in the New Testament 这样说:“Even we Jews believed, had to believe, were not saved or justified till we did believe ”(甚至我们犹太人也相信,也不得不相信,只有当我们相信时,我们才会得救或被称义。)彼得后来在耶路撒冷大公会议上也提出相同的论点(徒十五:7 - 12)
还记得在上文我说,安提阿事件从加二:11 - 14 延续到 16 节,14 节的“矶法/彼得”之前有一个冠词 ,英文 the,这是非常罕见,有学者认为保罗不是单对彼得和在饭桌前的人说话,乃是在安提阿教会面前指责彼得。所以,保罗在教会众人面前说“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更显得不同凡响。教会里有犹太人,也有外邦人,他们都听得清清楚楚。还有谁听得清清楚楚?当然是《加拉太书》的收信人 - 加拉太教会的众弟兄姐妹。他们被从耶路撒冷,持守犹太律法主义的假教师“搅扰。。把基督的福音更改。。”“去从别的福音”(加一:6-7)如果只有保罗说信耶稣基督就得称义,加拉太教会的人可能觉得他不过是为自己申辩,但现在得知教会的柱石彼得也认为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而是因信耶稣基督,那些被假教师误导的信徒就不得不重新审视他们的立场!
“信了” episteusamen,原文的意思不仅是简单的“信”,而是“有信仰,有信念,有奉献精神”,也就是“委身给基督”,“为他而活”(罗十四:8)。在腓一:29 这个字译作“信服”(“因为你们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并要为他受苦。”)
保罗自传性论证的正面总结(加二:16): 所谓“真福音”,就是不管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人人都是因信耶稣基督得称为义,不是因行律法而称义!
4。加二:17 - 18
“17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18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新译本》:17如果我们寻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然是罪人,难道基督是使人犯罪的吗?绝对不是。18我若重建我所拆毁的,就证明自己是个有过犯的人。)
“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 - 加二:16 是自传性论证的正面总结 - 什么是“真福音”?接下来的 17 - 18节则是反面的总结。保罗使用了第一类条件式句子(First class conditional)提出一个理论上的问题,挑战一个可能的推论。句子的结构如下:
1。 英文直译 if however seeking to be justified in Christ 如果(,英文 if)我们寻求在基督里称义 - 这是条件从句(conditional clause)
2。 英文直译 have been found also we ourselves sinners 却仍然是罪人 或译作“连我们自己也被发现为罪人”(这是主句 main clause)
3。 英文直译 (is) then Christ of sin a minister 难道基督是使人犯罪的吗?或译作“那么基督是为罪服务的吗?”(这是结论性的问题 rhetorical question)
理论上的问题:如果我们(与 16节的“我们”一样,指的是“犹太人”)在基督里寻求称义结果:我们发现自己也成为罪人!(这里的“罪人”指的是犹太人眼中的,不守律法的罪人,也就是外邦人)
结论:基督不是叫人犯罪吗?或说基督是为罪服务的吗?(这是一个很荒谬的结论)
保罗大声地说:“断乎不是!”( Certainly not! KJV 作 God forbid 上帝禁止!)
“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新译本》:我若重建我所拆毁的,就证明自己是个有过犯的人。)原文开首有个“因为”( gar)。为什么基督不是叫人犯罪,或说基督不是为罪服务的呢?
“我素来。。。” - 从 15 - 17节的“我们”(彼得和保罗),现在改称“我”,指的是保罗,但也暗指“彼得”。
保罗以自己作为例子。过去他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拆毁了犹太人想要靠着行律法得救之道,如果现在他掉转头,回到遵守律法的老路,就必须面对律法的审判,成为真正的罪人,与基督无关。
保罗在这里也暗指彼得在安提阿事件是犯罪的人。当他与外邦人在饭桌上一同吃饭的时候,他拆毁了犹太人的礼仪律。当他退去与外邦人隔开的时候,就回到遵行律法的老路,必须面对律法的审判,成为真正的罪人,与基督无关。
保罗自传性论证的反面总结(加二:17 - 18):犹太人自诩有摩西的律法(能否完全遵行是另一回事),所以在耶和华面前,比那些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优越,因为他们可以靠行律法而称义(15节)。但保罗提出一个反证,就像外邦人一样,那些认为自己可以靠行律法而称义的犹太人,当他们被带到基督的面前,却发现自己确实有罪 。保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腓三:4 - 6 他说自己未信主之前,“我第八天受割礼,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悯支派的人,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说,我是法利赛人;就热心说,我是逼迫教会的;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但结果怎样?在基督面前,他认为自己在罪人中是个罪魁 (提前一:15)。所以他反问犹太人:难道基督是使人犯罪的吗?绝对不是!不管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人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三:23),基督只是向我们揭示了我们的罪!
我很喜欢简晓亮牧师在《天路系列 - 加拉太书》里这样解释这段经文(加二:15 -18):“。。以下是一段戏剧性、但或许会发生在保罗和批评者之间的对话,可以总结双方的论点:
「听着,」保罗说:「我们犹太人出生、成长都在律法之下,但我们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靠着行律法而称义。为什么 ?因为没有人能完全遵守律法,所以一切试着遵行律法的人只会招致定罪,不可能因此称义。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仰望基督」(参15 - 16节)。
「等等,」犹太律法主义者反驳:「你是在鼓吹大家抛弃律法吗?这样不就让大家都变成不守律法的罪人(也就是外邦人)吗 ?所以福音的源头 -- 基督,是使人犯罪的吗?」(参 17节)
「当然不是,」保罗反击:「如果是这样,就违背了基督的教导了。但若我们又回到遵守律法的老路 - 我们就必须面对律法的审判,成为真正的罪人了」(参 18节)。
保罗的重点是,若连犹太人都无法完全遵守律法,那为何要求没有背负祖先传统包袱的人遵守律法呢 ?”(完)
5。总结(加二:15 - 18)
有学者认为安提阿事件是从加二:11 - 14 延续到 21 节。我也认同这样的说法。15 - 21 节是保罗在安提阿教会面前发言的一部分,但却很巧妙地给自传性论证(加一:6 - 二:14)作了个总结,同时也给接下来神学性论证(三和四章)作个绪言。
保罗和彼得虽然“生来是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15节),但他们却明白什么是“真福音”。保罗在 16节 用交叉排列法(chiasmus)的方式,给自传性论证作了个正面总结:所谓“真福音”,就是不管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人人都是因信耶稣基督得称为义,不是因行律法而称义!
接下来的 17 - 18节则是自传性论证反面的总结:保罗使用了第一类条件式句子(First class conditional)提出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如果我们犹太人在基督里寻求称义,结果发现自己也成为外邦的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 (17节)为什么呢?保罗以自己作为例子。过去他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拆毁了犹太人想要靠着行律法得救之道,如果现在他掉转头,回到遵守律法的老路,就必须面对律法的审判,成为真正的罪人,与基督无关(18节)。基督只是向我们揭示了我们的罪!譬如在腓三:4 - 6 保罗说自己未信主之前,“我第八天受割礼,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悯支派的人,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说,我是法利赛人;就热心说,我是逼迫教会的;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但结果怎样?在基督面前,他认为自己在罪人中是个罪魁 !(提前一:15)。
至于加二:19 - 21,我们下一课才查考。请大家耐心地等待。
默想:
今天犹太人的属灵光景是怎样的?
犹太人有个诵经传统,他们在安息日有妥拉诵读(Torah Reading,五经诵读),即每个安息日会从《妥拉》的五卷书中诵读一部分,这一部分叫做 Parsha 或 Parashat HaShavua),一年 52周内诵读完《妥拉》的全部五卷书。除了妥拉诵读,也有哈夫塔拉诵读(Haftarah Reading) ,即在诵读《妥拉》之后,通常还会诵读一段来自 《众先知书》(Nevi'im) 的经文,这一段叫做 Haftarah。 Haftarah 是与当周的 Parsha 有关联的选段,通常在内容或主题上有某种联系,帮助信徒从先知的教导中获得更广泛的理解和启示。
这个诵经传统已经延续了数千年,并且在全球的犹太社群中普遍实行。可惜的是,虽然他们每个安息日都读《五经》和《众先知书》,却不认识基督,竟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徒十三:27)。为什么呢?林后三:14-16 说:“但他们的心地刚硬(当门徒不信耶稣已经复活的时候,耶稣也是这样责备他们,可十六:14),直到今日诵读旧约的时候,这帕子还没有揭去;这帕子在基督里已经废去了。然而直到今日,每逢诵读摩西书的时候,帕子还在他们心上。但他们的心几时归向主,帕子就几时除去了。”他们被犹太教的规条束缚,在旧约里看不到基督,直到今天仍然盼望心目中的弥赛亚会降临,拯救他们。 看不到基督表示他们并不认识旧约里的上帝,因为在《约翰福音》,耶稣一再地告诉犹太人:“从来没有人看见上帝,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将他表明出来。”(约一:18)“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来的父。”(约五:23)“所以耶稣说:‘你们举起人子以后,必知道我是基督,并且知道我没有一件事是凭着自己做的。我说这些话,乃是照着父所教训我的。’”(约八:28) 大家可以参考我在一堂圣经课《《以斯帖记》 - 一个看不见神的世代》(包括投影片),从犹太人怎样诠释《以斯帖记》,明白他们是怎样看自己民族的救恩历史。
如果他们肯放下对《新约》的偏见和私见,谦卑地来到他们所呼叫的“耶和华”面前,在上帝话语的光中,求圣灵的启示,就必得见基督的荣光(诗三十六:9),因为《马太福音》的写作对象本来是犹太人。书上有很多如“要应验主藉先知所说的话”- 太一:22,二:15,23,四:14,八:17,十二:17,十三35,二十一:4,二十六:54,二十六:56。。
犹太人有得救的盼望吗?罗十一章告诉我们,犹太人是橄榄树上原来的枝子,虽然因不信被折下,但“。。他们若不是长久不信,仍要被接上,因为上帝能够把他们从新接上。”保罗告诉我们一个奥秘:“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这奥秘(恐怕你们自以为聪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几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于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如经上所记:"必有一位救主从锡安出来,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恶。"又说:"我除去他们罪的时候,这就是我与他们所立的约。"就着福音说,他们为你们的缘故是仇敌;就着拣选说,他们为列祖的缘故是蒙爱的。因为上帝的恩赐和选召是没有后悔的。”(罗十一:25-29)
我在互联网搜索,得知今天在以色列,有以下的组织致力于向犹太人传扬耶稣是基督(弥赛亚):
1。Jews for Jesus
这是全球范围内最著名的弥赛亚犹太人组织之一。他们的使命是向犹太人宣讲耶稣是弥赛亚,在以色列有很强的影响力。他们通过个人接触、公共宣讲
和出版物来传播福音。
2。Chosen People Ministries
一个历史悠久的基督教组织,专门从事向犹太人传福音的工作。他们在以色列和全球多个国家都有分支,特别关注帮助犹太人了解旧约中的弥赛亚预言
如何在耶稣身上得到应验。
3。One for Israel
这是一个以色列本土的弥赛亚犹太人事工,成立于1980年。他们通过网络福音传播、学术培训和基督教教育来传扬福音。他们还经营以色列圣经学院,
培训本地基督徒和弥赛亚犹太人领袖。
4。Messianic Jewish Alliance of Israel (MJAI)
MJAI 是一个专门为弥赛亚犹太人服务的组织,旨在联合并支持在以色列的弥赛亚犹太人社区。他们通过宣教、教育和社区服务来传播耶稣的福音。
5。Israel College of the Bible
虽然主要是一个教育机构,但它也是一个传福音的机构,特别是向犹太人教授基督教神学和弥赛亚预言的课程。这个学院与 One for Israel 紧密合
作,旨在培养弥赛亚犹太人的领袖和传教士。
6。The Evangelical Alliance Israel
这是以色列福音派教会的联合组织,成员包括弥赛亚犹太人教会和外来传教士,他们共同努力在以色列传播耶稣是弥赛亚的信息。
7。Christian Witness to Israel (CWI)
一个历史悠久的基督教组织,成立于1842年,旨在向犹太人传扬福音。他们在以色列设有办事处,并通过多种渠道,如个人接触、出版物、视频等,向
以色列民众传递耶稣的救赎信息。
哈雷迪犹太教徒请大家恳切地为犹太人的救恩祷告:每逢他们诵读旧约圣经的时候,圣灵光照他们的心,帮助他们除去心上的帕子,这帕子就是犹太人对于耶稣基督的成见(无法接受耶稣作为上帝的儿子或三位一体的概念),和因看重律法而有的成见(无法接受因信称义,依赖耶稣的救赎)。如果他们今天就能得着救恩,何必要“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于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罗十一:25-26)到时他们可能要经历许多末世大灾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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