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课 - 神学性的论证(三)
律法与应许(下)
经文: 加三:15 - 22
从上一课所查考的加三:15 - 18,我们已经看到保罗清楚说明应许如何优越于律法。为了避免被人误解和指控,说他贬低/破坏律法的功用,他在 19节(上)很巧妙地,一方面指出律法的功用(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另一方面又指出那得应许的耶稣(亚伯拉罕的后裔)来到之后,他成全了律法的要求,律法的功用便告终止,可见应许优越于律法是无可置疑的!
19节(下)保罗指出律法是上帝藉着“天使”,经“中保”摩西的手,有计划、有秩序地“设立”或“安排”的。在设立的过程中,天使是执行者;摩西是把律法具体传递给以色列人的中间人(或中保)。
20节 - 但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如创十二:2 - 3,十五:1 - 6)不需要中保,是无条件的,完全出于上帝的恩典和保证,不依赖人的行为。再次说明应许是优越于律法!
21节 - 既然应许如此优越于律法,有的人可能会问:“这样,律法和上帝的应许是对立的吗?”保罗断然否定,律法与应许各有各的功用:
律法的角色:律法是为了显明人的罪(加三:19),帮助我们看清我们需要救赎。它并不是为了与应许对立,而是为应许服务的一个工具。
应许的角色:应许是上帝白白的恩典,通过基督成全,直接赐给信的人。这是救恩的核心,律法无法替代应许的地位,但律法帮助人认识到救恩的重要性。
(注:我们要切记,“应许”指的是“得应许的子孙”(基督),他的到来是历史进程中的核心事实。)
22节 - 可作为加三:7 - 21 神学性论证的总结。上帝藉着圣经和律法把人圈在罪里的至终目的,就是“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以信为本”的人有什么“应许的福”?
A。因信称义(加三:7 - 9):圣经预先把好信息传给亚伯拉罕:“万国都必因你得福。”所以凡以信为本,拥有亚伯拉罕式信心的人,无论是血统上的以色列人,还是外邦人,都能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也就是说,因信称义(创十五:6),罪得赦免,与上帝重新和好。
B。圣灵的赐予(加三:10 - 14):基督被钉十字架,已经为凡信耶稣的人受了律法的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这样亚伯拉罕所蒙的福,就在耶稣基督里临到所有以信为本的人(外邦人,当然也包括犹太人),并且因着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是全备的救恩。
C。永远的产业(加三:15 - 18):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 (指的是基督和以信为本的人)迦南全地,永远为业的应许,不会被四百三十年后因摩西律法的颁布而更改或废除。本乎应许,表明产业是基于上帝的恩典和信实,而非依靠人的行为。(注:从来十一:10,16 我们知道“永远的产业”指的是在“基督里的属天产业”- “10因为他等候那座有根基的城,就是上帝所经营、所建造的。。16他们却羡慕一个更美的家乡,就是在天上的。所以上帝被称为他们的上帝,并不以为耻,因为他已经给他们预备了一座城。”
D。基督里的自由(加三:19 - 22):上帝藉着天使经中保的手设立的律法,绝对比不上应许,因为律法的颁布是为了要显明罪的本质,让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如何违背上帝订立的标准。圣经把人都囚禁在罪里,信耶稣基督是唯一可使人从罪的捆绑里得到释放和自由,恢复与上帝原有的相交关系,成为上帝的儿女(加三:26)。
附件 :律法的总纲、动机与终极目的(抄录至唐崇荣牧师著《基督徒的信仰与生活
- 十诫详解》)
1。加三:15 - 22 是神学性论证的第二部分有关律法与应许的对比。我在上一课已经查考了论证的前半段(加三:15
- 18)。保罗以逻辑论证的方式,指出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迦南全地,永远为业的应许,不会被四百三十年后因摩西律法的颁布而更改或废除。在这短短四节里:
他首先在 15节“照着人的常话”,指出在希罗时代,任何文约/盟约/契约一经立定,就会一直有效,没有人可以废弃或增添什么。
接着在 16节他提出历史中的那件事实,就是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创十三:15 和十七:8),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那一个子孙/后裔”说的。从语言上看,“后裔”确实是一个集合名词,旧约语境多为复数意义。 但保罗借用拉比的释经手法,以神学性解读“后裔/子孙”为单数,认为“这一个子孙/后裔”指的就是基督。
说完以后,保罗就马不停蹄,在 17节重提“文约”不能随意更改或废弃的问题。他用“废掉” 和 “虚空” 两个字,强有力地指出,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应许/约,跟所有其他的盟约一样,一经立定就不能更改,永远有效,直到应许成就为止。律法主义者声称上帝颁布律法后,就废掉了 那四百三十年前他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叫应许归于虚空的说法,即使是“照着人的常话”,也是绝对错误和站不住脚的!
18节可以作为这段经文的总结。保罗用“因为。。若” 开始一个假设性推理(假若承受产业是本乎律法,那么就不再是本乎应许了。)然后用“但” 表明一种转折,将“应许”和“律法”做一个强烈的对比,说应许优越于律法。为什么呢?
A。因为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保罗特别用“赐给” kecharistai,来自动词 χαρίζομαι charizomai,文法是完成时态(perfect tense),中间语态(middle voice),陈述语气(indicative mood),表明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是一个完成的、不可撤销的事实,并且这个应许的效力持续到现在,不会因律法的颁布而失去效用。
B。若本乎律法,就意味着产业的获得依赖于人的行为或律法的要求。
但本乎应许,则表明产业是基于上帝的恩典和信实,而非依靠人的行为。
今天,我们要继续查考加三:15 - 22 的后半段(加三:19 - 22)。查考之前,请大家把第三和第四章的神学性论证再读一遍。
2。加三:15 - 22
“15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17我是这么说:
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18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上帝却是一位。21这样,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新译本》:15弟兄们,我照着人的常理说:一个立好了的约,虽然是人所立的,却没有人可以废弃或增加。16那些应许本来是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的。上帝并没有说“给众后裔”,好像指着多数;而是说“给你的一个后裔”,指着一个,就是基督。17我要这样说,上帝预先立好的约,那四百三十年后才有的律法,不能把它废掉,使那应许落空。18因为所承受的,如果是出于律法,就不是出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赐给了亚伯拉罕。19那么,为甚么要有律法呢?是为了过犯的缘故才加上的,直到那得应许的后裔来到。律法是藉着天使经中保的手设立的;20中保不是为单方面的,但上帝却是一位。21这样,律法和上帝的应许是对立的吗?绝对不是。如果所赐下的律法能使人得生命,义就真的是出于律法了。22但圣经把所有的人都圈在罪中,好把那因信耶稣基督而来的应许,赐给相信的人。
KJV:15 Brethren, I speak after the manner of men; Though it be but a man's covenant, yet if it be confirmed, no man disannulleth, or addeth thereto. 16 Now to Abraham and his seed were the promises made. He saith not, And to seeds, as of many; but as of one, And to thy seed, which is Christ. 17 And this I say, that the covenant, that was confirmed before of God in Christ, the law, which was four hundred and thirty years after, cannot disannul, that it should make the promise of none effect. 18 For if the inheritance be of the law, it is no more of promise: but God gave it to Abraham by promise. 19 Wherefore then serveth the law? It was added because of transgressions, till the seed should come to whom the promise was made; and it was ordained by angels in the hand of a mediator. 20 Now a mediator is not a mediator of one, but God is one. 21 Is the law then against the promises of God? God forbid: for if there had been a law given which could have given life, verily righteousness should have been by the law. 22 But the scripture hath concluded all under sin, that the promise by faith of Jesus Christ might be given to them that believe.
ESV:15 To give a human example, brothers: even with a man-made covenant, no one annuls it or adds to it once it has been ratified. 16 Now the promises were made to Abraham and to his offspring. It does not say, “And to offsprings,” referring to many, but referring to one, “And to your offspring,” who is Christ. 17 This is what I mean: the law, which came 430 years afterward, does not annul a covenant previously ratified by God, so as to make the promise void. 18 For if the inheritance comes by the law, it no longer comes by promise; but God gave it to Abraham by a promise. 19 Why then the law? It was added because of transgressions, until the offspring should come to whom the promise had been made, and it was put in place through angels by an intermediary. 20 Now an intermediary implies more than one, but God is one. 21 Is the law then contrary to the promises of God? Certainly not! For if a law had been given that could give life, then righteousness would indeed be by the law. 22 But the Scripture imprisoned everything under sin, so that the promise by faith in Jesus Christ might be given to those who believe.
原文:(加三:19 - 22)
3。加三: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新译本》:那么,为甚么要有律法呢?是为了过犯的缘故才加上的,直到那得应许的后裔来到。律法是藉着天使经中保的手设立的;”
在加三:15 - 22 的前半段(加三:15 - 18),我们已经看到保罗清楚说明应许如何优越于律法:
A。因为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保罗特别用“赐给” kecharistai,来自动词 χαρίζομαι charizomai,文法是完成时态(perfect tense),中间语态(middle voice),陈述语气(indicative mood),表明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是一个完成的、不可撤销的事实,并且这个应许的效力持续到现在,不会因律法的颁布而失去效用。
B。若本乎律法,就意味着产业的获得依赖于人的行为或律法的要求。
但本乎应许,则表明产业是基于上帝的恩典和信实,而非依靠人的行为。
现在问题来了!在加拉太教会,过去那些被律法主义者误导,认为不能单靠信耶稣基督,还要遵行律法才能得救赎的人,现在有的人可能看了保罗的神学论证,既然律法是如此糟透,我们应该高举旌旗 - “反对律法”! 至于那些犹太律法主义者,他们也可能得出结论,说保罗作为犹太人,尽然贬低/破坏上帝颁布的律法,简直就是大逆不道,不配作犹太人!
为了避免被人误解和指控,说他贬低/破坏律法的功用,保罗立刻大声地说: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新译本》:那么,为甚么要有律法呢?) - 英文 why then the law ? 《新译本》的翻译“那么。。” 比《和合本》的“这样说来。。”好得多。这是指上文有关律法的应许的论证。 如果亚伯拉罕的应许(承受产业不是凭律法)早于律法的颁布,并且在它之后仍然有效,那么这是一个很中肯的问题,绝对不能被忽视。
“原是为过犯添上的。。”(《新译本》:是为了过犯的缘故才加上的。。) - 保罗直截了当地告诉加拉太教会的人:“原是为过犯添上的”! 英文 It was added because of transgressions。这里的“添上/加上” ,来自动词 ,英文 to add,文法是 first aorist passive , 不定过去式,表示一次过行动,看起来好像与加三: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相矛盾。怎么说呢?若将律法视为“文约”,怎么可以加添其他功用(如显示人的“过犯”)?但保罗绝对没有这样的观念。律法不是圣约的一部分,而是独立的东西,“丝毫没有改变其条款内容”(圣经学者 Ernest De Witt Burton 说)。“为了。。” charin,来自χάρις (charis),文法是副词性宾格,adverbial accusative ,英文 on account of ,中文“为了。。缘故”,被认为是表示目的(telic)。而非表示原因(causal)。著名圣经学者 A T Robertson 认为律法的设立不是为了引发犯罪(或制造犯罪),而是为了要显明罪的本质,让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如何违背上帝订立的标准。
“过犯” parabaseōn ,英文 transgressions,原意是“轻微偏离”,即是“跨过去,过了是非的分界线”。后来发展为“蓄意违背已知的规定或禁令”(罗二:23)。在《罗马书》,保罗用这个字专指犹太人在言行上,违背或触犯摩西律法的罪。《和合本》将此字译为“罪过”,但也有译为“犯律法”(罗二:23),或“过犯”(罗四:15)圣经学者 Ellicott 和 Rendall 的观点进一步补充了这一解释:律法的设立不是为了“制造”罪,而是为了定义并揭示什么是罪,以及让人意识到自己在上帝面前的不完全。
“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 (《新译本》:直到那得应许的后裔来到。)- “等候/直到” achris,英文 until,《新约》中“achris”的使用通常强调预言的实现或上帝计划的完成,如罗十一:25 “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这奥秘(恐怕你们自以为聪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几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数目添满了。”既然律法的颁布有其目的(为过犯添上), 难道这个目的会改变,还要等候某件事情(预言/计划)的发生呢?从我们已经查考的神学论证(加三:7 - 18 第十四,十五和十六课),我们已经知道律法不足以拯救我们,我们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换句话说,律法只是暂时的,“等候/直到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从加三: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我们已经知道这位“子孙” sperma 就是耶稣!“应许” epēngeltai,来自动词 epaggellomai,文法应该是 perfect indicative passive 。“perfect indicative”(完成时态)在这里强调上帝的应许已经赐下,并且仍然有效,直到后裔(基督)来临。“passive”(被动态)的重点并不是强调“上帝应许”,而是强调“得应许的子孙”(基督)的到来是历史进程中的核心事实。
我个人认为,强调上帝的应许也是可以的。为什么呢?应许是上帝的恩赐,正如罗五:15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亚当)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上帝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
这样,一方是“律法是为过犯添上”,让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能达到上帝的标准;
另一方是“应许是上帝的恩赐”,让人意识到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有新生命。
两相比较,我们就再次看到:应许远远胜于律法!
在加三:15 - 18 的论证中,我们已经看到保罗清楚说明应许如何优越于律法。为了避免被人误解和指控,说他贬低/破坏律法的功用,他在 19节(上)很巧妙地,一方面指出律法的功用,另一方面又指出那得应许的耶稣(亚伯拉罕的后裔)来到之后,他成全了律法的要求,律法的功用便告终止。可见应许优越于律法是无可置疑的!
保罗的神学性论证“律法与应许的对比”就这样结束了吗?没有!他继续地说:
“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新译本》:律法是藉着天使经中保的手设立的) - 原文的开首是 diatageis,英文 having been ordained, 中文 “被设立”,主体是“律法”不是“应许”。所以,《新译本》的翻译把“并且”删除,直接指出“律法是。。”
“律法”是怎样被设立的呢?“。。是藉着天使。。设立 ” diatageis di’angelōn,英文 ordained through angels。 这里的 diatageis 英文 ordained“设立”,在太十一:1 是译作“吩咐”,KJV 是 commanding(“耶稣吩咐完了十二个门徒,就离开那里,往各城去传道教训人。”)这个字的基本意思是 “安排”、“命令” 或 “设立”,常用于发布指令的语境中,尤其是由权威人物(如上帝)通过特定的中介机构发出的。保罗告诉我们,律法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从申三十三:1 - 4,徒七:37-38,53 以及来二:2 ,我们知道律法是上帝藉着“天使”,经“中保”摩西的手,有计划、有秩序地“设立”或“安排”的。在设立的过程中,天使是执行者;摩西是把律法具体传递给以色列人的中间人(或中保)。
申三十三:1 - 4 说:
1以下是神人摩西在未死之先为以色列人所祝的福。
2他说:"耶和华从西奈而来,从西珥向他们显现,从巴兰山发出光辉,从万万圣者中来临;从他右手为百姓传出烈火的律法。
3他疼爱百姓,众圣徒都在他手中。他们坐在他的脚下,领受他的言语。
4摩西将律法传给我们,作为雅各会众的产业。徒七:37-38,53
37那曾对以色列人说'上帝要从你们弟兄中间给你们兴起一位先知象我'的,就是这位摩西。
38这人曾在旷野会中和西奈山上与那对他说话的天使同在,又与我们的祖宗同在,并且领受活泼的圣言传给我们。53你们受了天使所传的律法,竟不遵守。
来二:2
2那借着天使所传的话,既是确定的,凡干犯悖逆的,都受了该受的报应。
4。加三:20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上帝却是一位。”(《新译本》:中保不是为单方面的,但上帝却是一位。)
加三:19(下)告诉我们律法是藉着天使经中保(摩西)之手设立的。“中保” mesitēs,就是英文的 Mediator/Middleman 和中文的“调解员/中间人”。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上帝却是一位的” - 在原文有两个关联词 de,一个在“但” 中保不是。。。“,另一个在上帝“却” 是一位。(《新译本》将两个 都用在后一句“但上帝却是一位”)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 - 律法的性质类似于上帝与犹太人之间的契约,而摩西是中保或中间人。何谓中保,他的职责是是什么?
中保是指一个居间调解的角色,他的主要职责包括:
A。居间沟通:在律法的背景下,摩西作为中保,将上帝的律法传递给以色列百姓,同时也向上帝陈述百姓的回应和请求。
B。调解关系:中保帮助解决双方之间的冲突或差距,尤其是在一方违背契约时。摩西多次在百姓犯罪时为他们向上帝代求(如出三十二:11 - 14)。
C。确保契约的执行:中保的角色还包括监督契约的内容被正确地理解和执行。例如,摩西不仅传递律法,还指导以色列人如何实践律法。
所以,保罗说:“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
“上帝却是一位” - 这是什么意思?《新普及版本》的加三:20 是“由于超过一方订立契约时才需要中间人的协助,上帝是一位,所以他赐下应许给亚伯拉罕时用不着中间人。”
保罗在这里强调律法与上帝的应许之间的不同。律法的颁布和执行需要一个中间人摩西,但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如创十二:2 - 3,十五:1 - 6)不需要中保,是无条件的,完全出于上帝的恩典和保证,不依赖人的行为。
在保罗的神学论证里,再次显示应许优越于律法!
5。加三:21 “这样,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新译本》:这样,律法和上帝的应许是对立的吗?绝对不是。如果所赐下的律法能使人得生命,义就真的是出于律法了。)
从加三:6 - 20 保罗的神学论证里,我们一再看到上帝的应许是恩典之约,是上帝直接赐福于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这后裔指向耶稣基督。不管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只要他们信耶稣基督就得称义,被上帝接纳。上帝藉着天使经中保的手设立的律法,绝对比不上应许,因为律法的颁布是为了要显明罪的本质,让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如何违背上帝订立的标准。没有人可以因行律法得称为义,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加拉太教会的人不要再被犹太律法主义者传讲的“假福音”所误导,以致失去救恩。
既然应许如此优越于律法,有的人可能会问:“这样,律法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这样,律法和上帝的应许是对立的吗?”
当我们比较两样东西 A 和 B,说 A 比 B 优越,并不等于说 A 和 B 是对立的。譬如,地图(A)和目的地(B)。
A。地图的作用:地图就像律法,它能够指引我们,告诉我们哪里是对的路,哪里是错的路。然而,地图本身并不能带你到目的地。它的作用是帮助你知道方向,引导你意识到自己是否偏离了正确的道路。
B。目的地的重要性:目的地就像应许,是你旅程的最终目标。地图再好也不是旅程的终极意义,你不会满足于“拥有地图”,而是希望通过地图到达那个美好的目的地。
两者的关系:地图和目的地不是对立的。地图的功能是指向目的地,它帮助你认识方向。虽然目的地比地图更重要,但两者并非矛盾,而是功能不同。地图的价值在于它指向目的地,而目的地才是旅程的最终目标。
所以,
律法的角色:律法是为了显明人的罪(加三:19),帮助我们看清我们需要救赎(目的地)。它并不是为了与应许对立,而是为应许服务的一个工具。
应许的角色:应许是上帝白白的恩典,通过基督成全,直接赐给信的人。这是救恩的核心,律法无法替代应许的地位,但律法帮助人认识到救恩的重要性。
总结: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 - 这是保罗在《加拉太书》第二次高喊“断乎不是!”上一次是在加二:17 “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律法与应许不是对立的,而是要强调它们的不同作用,并指出应许比律法更优越。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新译本》:如果所赐下的律法能使人得生命,义就真的是出于律法了。)句首是 ,英文 if for “因为如果”。保罗在前文问“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接着高喊“断乎不是!”,这里的“因为”表示保罗现在要提出理由来支持上一句的断然否定。《新译本》的翻译:“(因为)如果所赐下的律法能使人得生命。。。”比《和合本》更为清楚。
“得生”原文 ,英文是 to impart live,to make alive, to give life,罗四:17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约五:21 “父怎样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着,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思使人活着。”林前十五:22 “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保罗说“叫人得生”指的当然不是肉体从死里复活,而是 主耶稣在约三:1 - 17 说的“重生” gennēthē anōthen 和“永生” zōēn aiōnion。用字虽然不同,但都是指向因信耶稣基督而获得的新生命,即属灵的重生和永恒的生命状态。
“(因为)如果所赐下的律法能使人得生命,义就真的是出于律法了。” - 从加三:7 开始的神学性论证,保罗已经清楚说明律法不能叫人得称为义,唯有因信上帝给与亚伯拉罕的应许,说有一子从他而生(指的就是基督),犹太人/外邦人才能得称为义。为了避免犹太律法主义者的指控,说他贬低/破坏律法的功用, 也恐怕一些加拉太教会的人误解他的论证,变成“反律法主义”,他很巧妙地一方面指出律法的功用,另一方面又指出那应许的耶稣(亚伯拉罕的后裔)来到之后,他成全了律法的要求,律法的功用便告终止。所以,应许绝对比律法优越。为了避免律法主义者再次误解,认为律法与上帝的应许对立,保罗立刻断然否定,因为如果人可以因遵行上帝赐下的律法,有属灵的新生命,义就真的是出于律法了!
“因为如果 。。。真的出于”,原文 。。 。。 if for ...indeed ...would have emerged ,文法是典型的第二类条件句,表示“与事实相反”的假设(condition and conclusion of second class, determined as unfulfilled)。保罗在这里的逻辑建立在这样一个未实现的假设之上:
假设有一个律法可以赐生命。
如果这个假设成立,那么人就可以通过律法称义。
然而,事实是:没有这样的律法,公义不能从律法而来。
加三:21 的论点与保罗之前在加二:21 (“我不废掉上帝的恩;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完全一致!
6。加三: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新译本》:但圣经把所有的人都圈在罪中,好把那因信耶稣基督而来的应许,赐给相信的人。)
开首的“但” 是一个强烈反义词,带出了上一节(21节)不符事实的假设(“因为如果”)和本节所说的实在情况的对比。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 - “圈” synekleisen,英文 imprisoned,来自动词 sugkleió ,也用在路五:6 “他们下了网,就圈住许多鱼,网险些裂开。。”意思是像网中的鱼群一样,四面八方完全封闭起来。罗十一:32 “因为上帝将众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特意要怜恤众人。”“圈住”就是关起来或囚禁的意思。为什么特别强调“圣经”把人圈在罪里?这里的“圣经”指的当然是旧约圣经。圣经是上帝的话语,是上帝的启示,有权威性,圈住众人在罪里不是人的理论或判断,而是上帝自己的话语,这赋予保罗的论证以神圣的权威。旧约何处指明人是圈在罪里呢?从整个旧约历史,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上帝通过律法和先知向人启示他的旨意、圣洁以及罪的审判。诗十四:2-3 清楚显示没有一个人能达到上帝立下的标准: “耶和华从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没有,有寻求上帝的没有。他们都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污秽;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参罗三:10 - 19)保罗也清楚知道犹太人高度尊崇旧约和律法,将其视为得救的途径。他引用圣经来表明,连律法本身也宣告人都在罪中,如申二十七:26 “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们!'”这是犹太人无法否认的。既然圣经和律法揭示人都在罪中,那么还有什么出路或救法可以使人得救的呢?
“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 出路只有一条,就是信耶稣基督!句首的“使” 英文 so that,表达目的。上帝藉着圣经把人圈在罪里的至终目的,就是“好把那因信耶稣基督而来的应许,赐给相信的人。”《新译本》的翻译“因信基督而来的应许”是从原文直接翻译而来: so that the promise,by faith from Jesus Christ ,《和合本》的翻译是把“应许”改为“应许的福”。从保罗在上文(加三:7 - 21)的神学性论证,我们可以列出以下“以信为本”的人有什么“应许的福”?
A。因信称义(加三:7 - 9):圣经预先把好信息传给亚伯拉罕:“万国都必因你得福。”所以凡以信为本,拥有亚伯拉罕式信心的人,无论是血统上的以色列人,还是外邦人,都能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也就是说,因信称义(创十五:6),罪得赦免,与上帝重新和好。
B。圣灵的赐予(加三:10 - 14):基督被钉十字架,已经为凡信耶稣的人受了律法的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这样亚伯拉罕所蒙的福,就在耶稣基督里临到所有以信为本的人(外邦人,当然也包括犹太人),并且因着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是全备的救恩。
C。永远的产业(加三:15 - 18):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 (指的是基督和以信为本的人)迦南全地,永远为业的应许,不会被四百三十年后因摩西律法的颁布而更改或废除。本乎应许,表明产业是基于上帝的恩典和信实,而非依靠人的行为。(注:从来十一:10,16 我们知道“永远的产业”指的是在“基督里的属天产业”- “10因为他等候那座有根基的城,就是上帝所经营、所建造的。。16他们却羡慕一个更美的家乡,就是在天上的。所以上帝被称为他们的上帝,并不以为耻,因为他已经给他们预备了一座城。”
D。基督里的自由(加三:19 - 22):上帝藉着天使经中保的手设立的律法,绝对比不上应许,因为律法的颁布是为了要显明罪的本质,让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如何违背上帝订立的标准。圣经把人都囚禁在罪里,信耶稣基督是唯一可使人从罪的捆绑里得到释放和自由,恢复与上帝原有的相交关系,成为上帝的儿女(加三:26)。
7。总结(加三:19 - 22)
加三:15 - 22 是神学性论证的第二部分有关律法与应许的对比。加三:15 - 18 是论证的前半段(上一课);加三:19 - 22 是论证的后半段。
我们在前半段(加三:15 - 18)已经看到保罗清楚说明应许如何优越于律法,为了避免被人误解和指控,说他贬低/破坏律法的功用,他在 19节(上)很巧妙地,一方面指出律法的功用(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另一方面又指出那得应许的耶稣(亚伯拉罕的后裔)来到之后,他成全了律法的要求,律法的功用便告终止,可见应许优越于律法是无可置疑的!
19节(下)保罗指出律法是上帝藉着“天使”,经“中保”摩西的手,有计划、有秩序地“设立”或“安排”的。在设立的过程中,天使是执行者;摩西是把律法具体传递给以色列人的中间人(或中保)。
20节 - 但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如创十二:2 - 3,十五:1 - 6)不需要中保,是无条件的,完全出于上帝的恩典和保证,不依赖人的行为。再次说明应许是优越于律法!
21节 - 既然应许如此优越于律法,有的人可能会问:“这样,律法和上帝的应许是对立的吗?”保罗断然否定,律法与应许各有各的功用:
律法的角色:律法是为了显明人的罪(加三:19),帮助我们看清我们需要救赎。它并不是为了与应许对立,而是为应许服务的一个工具。
应许的角色:应许是上帝白白的恩典,通过基督成全,直接赐给信的人。这是救恩的核心,律法无法替代应许的地位,但律法帮助人认识到救恩的重要性。
(注:我们要切记,“应许”指的是“得应许的子孙”(基督),他的到来是历史进程中的核心事实。)
22节 - 可作为加三:7 - 21 神学性论证的总结。上帝藉着圣经和律法把人圈在罪里的至终目的,就是“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以信为本”的人有什么“应许的福”?
A。因信称义(加三:7 - 9):圣经预先把好信息传给亚伯拉罕:“万国都必因你得福。”所以凡以信为本,拥有亚伯拉罕式信心的人,无论是血统上的以色列人,还是外邦人,都能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也就是说,因信称义(创十五:6),罪得赦免,与上帝重新和好。
B。圣灵的赐予(加三:10 - 14):基督被钉十字架,已经为凡信耶稣的人受了律法的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这样亚伯拉罕所蒙的福,就在耶稣基督里临到所有以信为本的人(外邦人,当然也包括犹太人),并且因着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是全备的救恩。
C。永远的产业(加三:15 - 18):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 (指的是基督和以信为本的人)迦南全地,永远为业的应许,不会被四百三十年后因摩西律法的颁布而更改或废除。本乎应许,表明产业是基于上帝的恩典和信实,而非依靠人的行为。(注:从来十一:10,16 我们知道“永远的产业”指的是在“基督里的属天产业”- “10因为他等候那座有根基的城,就是上帝所经营、所建造的。。16他们却羡慕一个更美的家乡,就是在天上的。所以上帝被称为他们的上帝,并不以为耻,因为他已经给他们预备了一座城。”
D。基督里的自由(加三:19 - 22):上帝藉着天使经中保的手设立的律法,绝对比不上应许,因为律法的颁布是为了要显明罪的本质,让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如何违背上帝订立的标准。圣经把人都囚禁在罪里,信耶稣基督是唯一可使人从罪的捆绑里得到释放和自由,恢复与上帝原有的相交关系,成为上帝的儿女(加三:26)。
接下来,我们要查考加三:23 - 29 “因信耶稣基督,都是上帝的儿子”。我们下一课见。
默想:
上帝的应许不能废去
(一)
神的应许不能废去,
句句都是坚定,
信心从来不用凭据,
因神言出必行。
(副歌)
天地虽能被焚烧,
小山大山虽倾倒,
但那相信主的人,
必见主话得成。
(二)
你心该像亚伯拉罕
那样举目望天,
数算众星,轻看艰难,
信心越久越坚。
(三)
即使黑云暂时浓厚,
云上太阳未变,
只要再过一点时候,
阳光就要显现。
(四)
虽遇试炼,仍要镇定,
因为在火窑中
有荣耀的神子同行,
仇敌终要击空。
(五)
纵然朋友都辜负你,
但你还当信神,
因为耶稣你的能力
仍然亲近施恩。
(六)
凡事依赖神的大力,
直到被提上天,
现在所望所深信的,
将来都必实现。有问题要提出来讨论吗?欢迎您与我联络。电邮地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