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课 - 神学性的论证(二)
亚伯拉罕所蒙的福(下)
经文: 加三:7 - 14
保罗在加三:7 - 9 正面辩解因信称义之理后,他在 10 - 12节开始反面辩解因信称义之理 。他三次引用旧约经文:
首先驳斥靠行律法称义的一个问题:没有人能够完全遵守律法,因此以行律法为本的人都受律法的咒诅 (申二十七:26);
其次先知早已揭示信心是使人称义得生命的途径,而非靠行律法(哈二:4) ;
再者律法要求行为的完全,信心则不同,只要求信靠上帝就能存活(利十八:5)。
13 - 14 节 结论:
再次引用旧约经文(申二十一:23),指出基督被钉十字架,已经为凡信耶稣的人受了律法的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 。
这样亚伯拉罕所蒙的福,就在耶稣基督里临到所有以信为本的人(外邦人,当然也包括犹太人),并且因着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是全备的救恩。
14节的“得着所应许的圣灵”与加三;1 - 5节的三次提到“圣灵”的工作前呼后应。
1。我们先温习前面两课(第十三课,加三:1 - 6 和
第十四课,加三:;7 - 9):
A。加三:1 - 6 保罗做了自传性论证之后(第一和第二章),突然改换了口气,高喊一声:“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这是他所写的书信中绝无仅有的。然后他连珠炮似的,五次责问加拉太教会的人(加三:1 - 5):
1。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2。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3。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4。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这是“圣灵” to Pneuma 第一次出现在保罗的书信。五次责问中,一次提到“十字架”,三次提到“圣灵”,一次提到“受苦”,清楚显示基督教信仰的核心在于(一)十字架;(二)圣灵的内住和充满;(三)受苦。三者缺一不可!
责问之后,保罗再次向加拉太教会的信徒高举“因信称义”的旌旗!- “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加三:6)(上次是在加二:15 - 16)由于犹太律法主义者强调人需要遵行律法,特别是行割礼,是引自摩西五经,所以保罗“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这节经文开始,在他的神学性论证(第三和四章),他大量引用旧约经文来反驳他们的论点。旧约圣经清楚说明,上帝是义的源头,因为他的本性是圣洁、公义;在行割礼和颁布律法之前,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非因行律法称义。所以,人是通过信耶稣而不是遵行律法,就可以获得上帝赦免的义,不再被罪恶捆绑,重新与上帝建立和好的关系。这“称义”的过程完全是出于上帝的恩典,信徒所要做的就是接受耶稣基督的救恩。
B。加三: 7 - 9 接续上文(第六节)“正如‘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保罗的“因信称义”神学性论证开始展开。他首先透过 7 - 9 节的三步论证的逻辑关系,建立了“信心”(而非“律法”)是外邦人可以获得上帝赦免的义,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的基础。以下是每节经文的逻辑梳理:
7 节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这节是承上第六节(“正如‘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保罗借用律法主义者的“口号”,指出“以信为本”是亚伯拉罕后裔的关键特征。真正属于亚伯拉罕子孙的人不是因为血统(民族性),而是因为共享亚伯拉罕的信心。所以,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是亚伯拉罕的属灵后裔。
8 节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这是保罗提出的证据:他援引上帝给予亚伯拉罕的应许(创十二:3),显示这个“因信称义”的原则在律法赐下之前就已预告。上帝在应许中“预先看明”外邦人会因信被接纳,在亚伯拉罕领受的福分上有份,因此早已向亚伯拉罕“传福音”。保罗指出,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不仅仅是对其肉身子孙 (民族性)的祝福,而是面向所有外邦人,这个祝福的关键在于信心。
9 节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这是逻辑上的总结。凡拥有亚伯拉罕式信心的人,无论是血统上的以色列人,还是外邦人,都能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也就是说,罪得赦免,与上帝重新和好。(罗五:11 更进一步说“我们既借着我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和好,也就借着他以上帝为乐。”)
“信心”!“信心”!“信心”!保罗借此逻辑论证,说明外邦信徒与亚伯拉罕的关系不依靠律法,而是依靠信心,与亚伯拉罕所受的应许一致。
今天,我们要查考加三:10 - 14。查考之前,请大家再把第三和第四章的神学性论 再读一遍。
2。加三:10 - 14
“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11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13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注:"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14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新译本》:10凡是靠行律法称义的,都在咒诅之下,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常照着律法书上所写的一切去行的,都被咒诅。”11很明显,在上帝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靠着律法称义,因为“义人必因信得生”(“义人必因信得生”或译:“因信称义的人,必定得生”)。12律法本来不是出于信,而是说:“遵行这些事的人,就必因这些事而活。”13基督替我们受了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受咒诅的。”14这样,亚伯拉罕所蒙的福,就在耶稣基督里临到外族人,使我们因着信,可以领受所应许的圣灵。
KJV:10 For as many as are of the works of the law are under the curse: for it is written, Cursed is every one that continueth not in all things which are written in the book of the law to do them. 11 But that no man is justified by the law in the sight of God, it is evident: for, The just shall live by faith. 12 And the law is not of faith: but, The man that doeth them shall live in them. 13 Christ hath redeemed us from the curse of the law, being made a curse for us: for it is written, Cursed is every one that hangeth on a tree: 14 That the blessing of Abraham might come on the Gentiles through Jesus Christ; that we might receive the promise of the Spirit through faith.
ESV:10 For all who rely on works of the law are under a curse; for it is written, “Cursed be everyone who does not abide by all things written in the Book of the Law, and do them.” 11 Now it is evident that no one is justified before God by the law, for “The righteous shall live by faith.” 12 But the law is not of faith, rather “The one who does them shall live by them.” 13 Christ redeemed us from the curse of the law by becoming a curse for us—for it is written, “Cursed is everyone who is hanged on a tree”— 14 so that in Christ Jesus the blessing of Abraham might come to the Gentiles, so that we might receive the promised Spirit through faith.
原文:
3。加三:10 - 12
“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11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新译本》:凡是靠行律法称义的,都在咒诅之下,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常照着律法书上所写的一切去行的,都被咒诅。”11很明显,在上帝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靠着律法称义,因为“义人必因信得生”(“义人必因信得生”或译:“因信称义的人,必定得生”)。)12律法本来不是出于信,而是说:“遵行这些事的人,就必因这些事而活。”
大家还记得我在第十三课(加三:1 - 5)说:“由于犹太律法主义者强调人需要遵行律法,特别是行割礼,是引自摩西五经,所以保罗‘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这节经文(加三:6)开始,在他的神学性论证(第三和四章),他大量引用旧约经文来反驳他们的论点”吗?现在大家看到了吗?加三:10 - 14 短短的五节,保罗竟然四次引用旧约经文!我们要一一地来查考。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新译本》:凡是靠行律法称义的,都在咒诅之下,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常照着律法书上所写的一切去行的,都被咒诅。”)句首的原文 ,按《新汉语版本》圣经的翻译,作“事实上”,显示下文是要解释上文(加三:9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但上文找不到对应部分,所以这节可能是针对一个隐藏了的前提:“但那因遵行律法而称义的,不能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但也有学者认为 是“因为”(for),英文圣经如 KJV, NSV,RSV,NRSV,都译为 for。我也赞同这样的译法,因为加三:6 - 12 是一个对比论证:加三: 7 - 9 是正面辩解因信称义之理 ;加三:10 - 12 保罗提出一个反面辩证,人不能靠行律法得称为义,并在接下来的 13 - 14 节进一步帮助我们认识上帝赐下的全备救恩(信耶稣的人不仅得救赎,有新生命,还有圣灵的应许。)
注:所谓对比论证,是正反对比论证的简称,也称比较法,是把两种事物加以对照、比较后,推导出它们之间的差异点,使结论映衬而出的论证方法。很明显的,正面论证就是直接通过论述和论据来证明论点的正确性。反面论证是从论点的对立面入手,通过证明它的错误来体现论点的正确。
我把加三:6 - 14 的结构先放在这里供大家查考:
6 节: “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
7 - 9 节 正面辩解因信称义之理 :以三步论证的逻辑关系,建立了“信心”(而非“律法”)是外邦人可以获得上帝赦免的义,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的基础。
大前提:凡是以信为本(即信靠上帝的应许)的人,是亚伯拉罕的子孙,继承他的福分。
小前提:外邦人(信徒)是以信为本的人。
结论:因此,外邦信徒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并能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10 - 12 节 反面辩解因信称义之理 : 三次引用旧约经文(申二十七:26,哈二:4,利十八:5)
首先驳斥靠行律法称义的一个问题:没有人能够完全遵守律法,因此以行律法为本的人都受律法的咒诅;
其次先知早已揭示信心是使人称义得生命的途径,而非靠行律法;
再者律法要求行为的完全,信心则不同,只要求信靠上帝就能存活。
13 - 14 节 结论:
再次引用旧约经文(申二十一:23),指出基督被钉十字架,已经为凡信耶稣的人受了律法的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 。
这样亚伯拉罕所蒙的福,就在耶稣基督里临到所有以信为本的人(外邦人,当然也包括犹太人),并且因着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是全备的救恩。
14节的“得着所应许的圣灵”与加三;1 - 5节的三次提到“圣灵”的工作前呼后应。
现在我们继续查考加三:10 “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新译本》:凡是靠行律法称义的,都在咒诅之下,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常照着律法书上所写的一切去行的,都被咒诅。”)在正面辩解因信称义之理得时候,保罗谈的是“以信为本”的人(加三:7)。他们是亚伯拉罕的子孙,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现在是反面论证,保罗谈的是“以行律法为本”的人。原文是 Hosoi ex ergōn nomou 英文 all who rely on works of the law,直译是“凡是依靠律法的行为的”,强调的是依赖“律法的行为”作为称义基础的人。我很喜欢中文的翻译“以信为本”和“以行律法为本”的“本”。古代有所谓“以人为本”,出自于春秋时期齐国名相管仲。《管子》一书“霸言”篇中,记述了管仲对齐桓公陈述霸王之业的言论。其中有一段这样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意思是,为霸王的事业之所以有良好的开端,是以人民为根本的;这个本理顺了国家才能巩固,这个本搞乱了国家势必危亡。(取自《百度全科》)所以,“本”就是“根本”的意思。“以信为本”就是把“信”作为得救的根基;“以行律法为本”就是把“行律法作为得救的根基”!
我们要清楚明白,律法是好的!行律法也是好的!但以行律法为本就是大错特错!律法是上帝所赐的,是好的,如罗七:12 “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主耶稣也曾斩钉截铁地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五:17 - 19)加五:22 - 23 “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所以,行律法是好的。问题是:在拉比時代,学者们确认《妥拉》中诫律条文(包括格言、禁令、诫命、律例及规条)的总数为 613条。谁又能完全遵守这些诫命呢?雅二:10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这样看来,人人都犯了罪,罪的代价就是死,死后且有审判。既然如此,上帝颁布律法的目的何在?
一、上帝是圣洁和公义的,他颁布律法,使人认识罪的存在和本质,也可以看见上帝的完美标准。譬如,十诫的“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二十:7)
罗三:20 “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加三: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
诗十九:7 - 8 “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
律法如一面镜子,帮助人看清自己的罪,意识到自己无法靠行为达到上帝的圣洁和公义的标准。
二、律法在社会和道德层面起到约束作用,通过命令和禁令阻止人犯罪,从而遏制罪恶的泛滥。
提前一:8 - 9 “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
三、作为与以色列立约的基础,使以色列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民族,见证上帝的荣耀。
律法是上帝与以色列民立约的核心内容,是他们作为他选民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出十九:5 - 6 “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四、律法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暴露人的无助,引导人归向基督,让人看到自己需要基督的救赎。
加三: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罗十:4 “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保罗以后在神学性论证有更深入的解释。
为什么“以行律法为本”是大错特错呢?
因为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保罗引用《七十士译本》旧约经文“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申二十七:26:“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七十士译本》加上 英文 everyone “每个人”和 英文 all things “所有一切”,扩充了原来经文的意思,使咒诅落在每一个不遵守律法书上所写的一切的人身上。“咒诅”的原文 Epikataratos,英文 cursed,只出现在加三:10 和 13 两节。这节经文的重点是在 emmenei pasin ,英文 continueth all,“所有一切。。继续。。”以行律法为本的人,都是被咒诅的。
大家要看清楚了,这不是保罗说的,是他引用旧约经文而说的。这样犹太律法主义者听了这句话,还能反驳,说保罗捏造救恩之道吗?
“11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新译本》:很明显,在上帝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靠着律法称义,因为“义人必因信得生”(“义人必因信得生”或译:“因信称义的人,必定得生”)。)句首的原文 hoti,英文 that,它的功用是引入上半节的陈述(statement),KJV 作 “But that”用加强的语气,说:“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
为什么这是明显的呢?原文再用一个 hoti,这次是译作 for 因为 - “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
“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 - 前面一节(加三:10)保罗引用旧约经文(申二十七:26)得出结论,说:“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现在为要使加拉太教会的人更加明白因信称义之道,他加强语气,并且补充上一节(加三:10 “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说“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这等于重复加二:15 - 16 “我们这生来的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 - “在上帝面前” 的 para,表示 by the side of God 或 as God looks at it,从上帝的眼光来看,没有一个人是靠着律法称义的,唯有耶稣基督能遵行所有上帝的律法条文!
“这是明显的” - this is evident,用常人的话,就是“这不是很明显吗?还要我多说吗?”
“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新译本》加上“或译:‘因信称义的人,必定得生’” - 这是引用旧约的哈二:4 “迦勒底人自高自大,心不正直;惟义人因信得生。”这句话在新约圣经被引用了三次,除了加三;11 ,还有罗一:17 和来十:38。先知哈巴谷是南国犹大的先知,因迦勒底人的骄横自大,上帝的子民面临危险,于是求上帝审判恶人。 但上帝却让他看到巴比伦的末日和谁是胜利者。圣经首次揭开“惟义人因信得生”的道理。这是上帝回答哈巴谷的疑惑:为什么上帝会用穷凶极恶的巴比伦来对付犹大的犯罪作恶的人?恶人的结局都是一样的,就是灭亡,惟有义人因信得生! 哈巴谷没有把这句话的意思充分地发挥;我们要等到《罗马书》,才看到保罗把它的意思诠释得淋漓尽致,保罗说:“因为上帝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罗一:17)
“义人必因信得生”或“因信称义的人,必定得生”是什么意思?
首先我们要知道谁是“义人”?从旧约的眼光来看,有多少人可以说自己是“义人”?你看诗一百十二篇怎样描绘义人:
1你们要赞美耶和华!敬畏耶和华,甚喜爱他命令的,这人便为有福!
2他的后裔在世必强盛,正直人的后代必要蒙福。
3他家中有货物,有钱财;他的公义存到永远!
4正直人在黑暗中,有光向他发现。他有恩惠,有怜悯,有公义。
5施恩与人、借贷与人的,这人事情顺利;他被审判的时候,要诉明自己的冤。
6他永不动摇。义人被记念,直到永远。
7他必不怕凶恶的信息;他心坚定,倚靠耶和华。
8他心确定,总不惧怕,直到他看见敌人遭报。
9他施舍钱财,周济贫穷;他的仁义存到永远。他的角必被高举,大有荣耀。
10恶人看见便恼恨,必咬牙而消化;恶人的心愿要归灭绝。从我们的眼光来看,可算得是义人的应该少之又少,也许以诺、亚伯拉罕,摩西和一些先知, 算得是“义人”吧。诗十四:2 - 3 “耶和华从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没有,有寻求上帝的没有。他们都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污秽;并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保罗在新约(罗三:10 - 18)说:“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为什么旧约圣经却常提到“义人”呢?我在《诗篇一和二》的课程说,当旧约圣经用“义人”的时候,并不表示这些人是“完全人”,行事为人满足了律法的所有要求,而是带有古亚兰文(old Aramaic)的字义,表示敬畏神,对神忠心(loyalty), 努力行善,但并不是完美无缺,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二:10)
“称义”的观念,就是在上帝眼中得称为义,是在创十五:6 首次被提出来(“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信上帝”和“被上帝称义”第一次被挂钩在一起。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因信称义”,出现在加三:8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我在上一课已经解释清楚,说:“这是保罗提出的证据:他援引上帝给予亚伯拉罕的应许(创十二:3),显示这个“因信称义”的原则在律法赐下之前就已预告。上帝在应许中“预先看明”外邦人会因信被接纳,在亚伯拉罕领受的福分上有份,因此早已向亚伯拉罕“传福音”。保罗指出,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不仅仅是对其肉身子孙 (民族性)的祝福,而是面向所有外邦人,这个祝福的关键在于信心。”
除了“称义”和“信心”被挂钩在一起,哈二:4 的“惟义人因信得生”首次把“义”、“信”和“得生”相提并论!
“生”的希伯来文是 yiḥ·yeh,来自动词 chayah ,中文 “生”。在加三:11 “义人必因信得生”“得生”的原文 ,来自动词 zaó ,英文 to live,to have life. 中文就是有生命! 因信上帝,被上帝称义的人,可以得生命!这不是一般的存活,而是永远与上帝同在的生命!接下来的加三:13 - 14 进一步告诉我们,信的对象是“基督”,基督为我们受了咒诅,使凡信基督的人得生。耶稣说他是生命的粮(约六:48);他就是生命(约十四:6);使徒约翰还说:“但记这些事,要叫你们信耶稣是基督,是上帝的儿子,并且叫你们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
总结(10,11节):保罗已经两次引用旧约经文(申二十七:26,哈二:4),反面辩解因信称义之理:首先驳斥靠行律法称义的一个问题:没有人能够完全遵守律法,因此以行律法为本的人都受律法的咒诅;
其次先知早已揭示信心是使人称义得生命的途径,而非靠行律法;
“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新译本》:律法本来不是出于信,而是说:“遵行这些事的人,就必因这些事而活。)原文开首有 de,英文 but,however,中文“但是”,表示 12节提出与上一节(11b)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或‘因信称义的人,必定得生’”相反的原则。
“因信称义的人,必定得生”强调的是,“信心”是使人称义得“生命”的途径。犹太律法主义者很可能引用旧约的利十八:5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反驳保罗的“因信称义得生”的论证。他们认为耶和华清楚吩咐摩西要“遵行律例、典章就必因此活着”。《利未记》十八章说的律例典章是关乎性关系的事(7 - 23节),如“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利十八:7 - 9)不遵守这些律例,当然要被处死,不能活着。换句话说,律法要求完全顺服,它的原则不是“信”,而是“行”。若能完全顺服,就能得生命;不然,即使违反了一条律例,就必定死!
对比两种不同“得生”的原则:
11节:因信称义(哈二:4):强调的是人通过对上帝的“信心”得称为义,有新的生命。这是上帝的恩典。
12节:因行律法(利十八:5):人要完全遵行律法的要求才得称为义,这是不可能的。既然人人都犯了罪,罪的工价乃是死,律法只会带来咒诅,而无法带来生命。
结论:
上帝的救赎计划一直基于“以信为本”的原则(从亚伯拉罕开始,不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
“以行律法为本”要求行为的完全,无法解决罪的问题,因为律法只能显明人的罪,使人陷入咒诅。
因此,信心才是唯一让人称义并得生命的途径。
4。加三L3 - 14
“13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注:"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14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新译本》:基督替我们受了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受咒诅的。”14这样,亚伯拉罕所蒙的福,就在耶稣基督里临到外族人,使我们因着信,可以领受所应许的圣灵。)
“13 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注:"受"原文作"成"),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新译本》:基督替我们受了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受咒诅的。”) - 这一节的开头没有连接词,而是突然提到“基督” Christos (英文 Christ),这是神学论证第一次提到“基督”(若不把加三: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算在内) 。
注:保罗的神学论证从开始到现在,除了加三:6 提到“亚伯拉罕信上帝”,其他的动词“信”、“信”、“信”。。都是没有宾语(object),也就是信的对象(虽然我们都知道是“耶稣基督”)。加三:13 是第一次指出“基督”的钉十字架成了我们的咒诅,解决了加三:10 的“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的问题。
“受了咒诅”的“受”,原文是 genomenos,来自动词 ginomai,文法是 Aorist participle middle, 过去不定时态分词,中文是“成了”,基督“成了”我们的咒诅。
“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 “救赎”的原文 exēgorasen,来自动词 exagorazó,文法是 aorist indicative active,过去不定时态动词。由于“咒诅”是分词,而“救赎”是动词,因此有学者认为“咒诅”是在“救赎”之先,基督的救赎我们要在他再来时才实在发生。但由于两者都是“过去不定时态”(aorist),分词时常表达与动词同时发生的行动,所以当基督被钉十字架成为我们的咒诅,他也同时救赎了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
“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是引自申二十一:22-23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耶和华你上帝所赐给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诅的。”所以,耶稣的被钉十字架承担了全人类的罪和律法的咒诅,借此使信靠他的人得以脱离咒诅并获得救赎。
加三:13 在神学论证里扮演的角色有承上启下的功用:一方面它承接加三:10节的“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说明基督耶稣的被钉十字架,挂在木头上,为每一个“以信为本”或“因信称义”的人(就是信耶稣基督的人,不管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受了咒诅 ,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
另一方面它开启加三:14 因基督耶稣被钉十字架所带来的全备救恩。
“14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新译本》:这样,亚伯拉罕所蒙的福,就在耶稣基督里临到外族人,使我们因着信,可以领受所应许的圣灵。)句子的原文有两个 hina,英文 so that,表明基督被钉十字架,有两个目的:
一、“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 - 还记得在加三:7 - 9,保罗以三步论证的逻辑关系,建立了“信心”(而非“律法”)是外邦人可以获得上帝赦免的义,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的基础。现在,经过另一轮反面论证(加三:10 - 12),保罗再次回到外邦人因信得以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的应许。不同的是,现在他清清楚楚说明,是因信基督耶稣,亚伯拉罕所蒙的福可以临到外邦人(当然也包括犹太人)。还记得亚伯拉罕的福是什么吗?在上一课我解释上帝应许亚伯拉罕“万国都必因他得福”,说:“在创十二:1 - 3 “得福”的希伯来文 barak (blessed)是动词,表示罪得赦免,蒙上帝悦纳,重新与上帝建立和好的关系。”外邦人因信耶稣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有份于亚伯拉罕的福,罪得赦免,得称为义,有新生命(林后五:17 “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
二、“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基督被钉十字架除了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得永远的生命,他还使我们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在短短的《神学论证》(加三:1 - 14),这是第四次提到圣灵!这里的“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与加三:1 - 5 的三次提到圣灵的工作前呼后应。
在耶稣被钉十字架之前,他已应许门徒要从父那里差圣灵来帮助他们 - 约十四:16 - 17 说:“我要求父,父就另外赐给你们一位保惠师,叫他永远与你们同在,就是真理的圣灵,乃世人不能接受的,因为不见他,也不认识他;你们却认识他,因他常与你们同在,也要在你们里面。”约十五:26 “但我要从父那里差保惠师来,就是从父出来真理的圣灵,他来了,就要为我作见证。”约十六:13 “只等真理的圣灵来了,他要引导你们明白(注:原文作"进入")一切的真理,因为他不是凭自己说的,乃是把他所听见的都说出来,并要把将来的事告诉你们。”
五旬节圣灵降临后,《使徒行传》有四十多次提到“圣灵”!
人信耶稣,得救赎,有新生命,就一定得着耶稣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表明信徒属基督。(弗一:13 - 14 “你们既听见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们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直等到上帝之民被赎,使他的荣耀得着称赞。”罗八:9 “如果上帝的灵住在你们里面,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属基督。”)
圣灵的内住不只是新生命的印记,也是成圣的力量,给信徒力量胜过罪恶的权势,最终目标是完全圣洁。(多三:6 “上帝就照他丰富的恩典,借着耶稣基督我们的救主,用圣灵厚厚地浇灌在我们身上。”罗六:14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帖前四:3 “上帝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
保罗只用了短短 150字(原文)的神学论证,就已经驳斥了犹太律法主义者的“因行律法”的称义之道,还高举了“因信基督得称为义”的旗帜 - 信耶稣基督就有永远的生命和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Wow,仅仅五节经文(加三:10 - 14),我却用了这么长的一课来解释,实在不得已,因为这段经文为以后的神学论证奠定了基础。
默想:
区分律法与福音
律法——显明我们的罪
福音——显明我们的救主
英文谚语:“A picture is worth a thousand words”“一画胜千言” - 我就不再说什么了!下一课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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