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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 - 律法与恩典;基督徒的自由

第十七课 - 神学性的论证(三)

律法与应许(下)

附件 - 律法的总纲、动机与终极目的

 
(抄录至唐崇荣牧师著《基督徒的信仰与生活 - 十诫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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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颁布的时机与目的


上帝在什么时候赐下律法?不是在亚伯拉罕、雅各、麦基洗德的年代,乃是在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后,将律法赐下。以色列人在埃及为奴四百三十年,上帝彷佛不照顾他们。当以色列人的哀叹上达上帝的面前,上帝便记念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 (参:出二23-25),用大能大力将他们从埃及领出来,赐下律法,使以色列人成为属上帝的百姓。在受苦的年代,人的良心会产生基本的要求——要一个公义的社会,这就是上帝在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后才赐下律法的原因。

上帝颁布律法的目的,是要祂的百姓成为行事有规矩、有道德的人;上帝的百姓,是要敬畏神、以爱待人的百姓。上帝颁布律法时让人看见: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更优先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人真正建立了与神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得以建立起来。十诫的编排次序告诉我们:“敬畏上帝是立身之本,敬畏上帝是社会的根基,敬畏上帝是人伦的关键。”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牵涉伦理道德,人际关系因此应建立在人对上帝的敬畏感与责任感的基础上。于是四条人神关系的诫命,先于六条人人关系的诫命。上帝赐下我们怎么敬畏祂的诫命,以此建立我们与人相爱的伦理。如此的律法与编排次序,是世界所有的法律永远无法洞察的真理。即使世界的法律制定直接或间接地受了《圣经》十诫的影响,但因为是以人的角度为出发点,无法看出上帝对世人生命的重要与影响。

律法不同于法律之处,在于律法并非岀于罪人的理想,乃是岀于上帝自己的启示。创造人的上帝知道人被造的目的,也知道人的限制;创造人的上帝清楚知道人犯罪以后会有怎样的后果,因此赐下律法,用律法教导人在上帝面前应当尽的责任。


律法与上帝的本质


一、律法彰显上帝的道德属性


《罗马书》第七章十二节告诉我们:“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向全世界的人 彰显了上帝圣洁、公义、良善的三大本性。律法使人知道上帝是圣洁的上帝,也知道自己若违反上帝的圣洁会触动上帝的忿怒;我们在律法中看见上帝的公义,就知道任何不义的行为都不讨上帝的喜悦;照样,我们不善的行为干犯了上帝善良的本性。透过律法,人可以知道这位上帝是一位怎样的上帝。当我们真正明白律法的要求,会发现自己是陷在罪恶中、远离上 帝、惹上帝生气的人。


二、 律法证实人的堕落


上帝审判人时,人会发现在自己堕落的生命中,根本找不 到上帝圣洁、公义、良善的本性。我们对圣洁、公义、良善有 理想,但只停留在理想的层次,无法在生活中落实。别人只要 一不圣洁,我们会很敏感地察觉;社会不公义的现象常使我们 义愤填膺;有人恶待我们,我们就觉得世界需要良善;我们自 己应当公义,却偏偏行不出来。律法于是证实:人已被圈在堕 落的范围,远离上帝的标准。


三、 律法的启蒙


当人发现自己处在罪恶中,可能产生两种极端的反应: 一种是“反正所有人都是罪人,我也是罪人,不是特例,所以无须自责。”这是很不好的反应。另一种反应则是——看见律法,知道自己有罪时,便产生一种宗教性需求,心灵渴慕解决罪恶的方法、得以脱离罪恶的捆绑,需要救主给予帮助。这种好的反应就成为好的宗教动机。保罗在《加拉太书》告诉我们,律法成为训蒙的师父,将人带到福音的面前,“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三 :24)

上帝颁布律法,要人认识祂的威严、圣洁与公义,以及认识行事为人的准则。因为人已经犯罪堕落了,我们有如保罗的 哀叹:“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罗七:24)律法赐下前,人一面犯罪,一面不知道什么是罪。律法赐下后,因着律法,人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这种情况正像人有肺病却不知自己有病,直到有一天医生拿岀 X光片,人才知道自己有肺病。X光片根本不能医治或改善人的肺病。X光片的功能是告诉病人:肺已经损坏到哪种程度。

哪种情况比较好: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有病?当最爱的人生病时,家属常不希望病人知道自己患的是哪种病,免得病人过于忧虑而病得更重。但假如不知道自己病在哪里,如何能够得到医治呢?基督教不走自欺欺人的路,而是要人认清病症,接受对症下药的方法;基督徒不是要听好话,而是要听实话。我们要清楚自己的病情,要谦卑承认,而非遮掩病情或粉饰罪恶,并要在上帝面前认罪,好让救赎恩典临到我们身上。


赐下律法的目的


接着我们要思想:上帝按着自己的本性赐下律法,祂的目的是什么?上帝颁布律法的目的是要人享受律法中的自由。肤浅的人不能明白这项真理,因为他们对自由的定义理解错误,《圣经》所讲的自由不是岀于自私、以不负责任的惰性为基础的错误自由观。这种错误的自由观其实很幼稚:人无论做什么,都不要人管,也不愿受批判,更不要负责任,爱做什么就做什么。这种自由的观念非常的幼稚与自我中心,这种自由是 错误的自由。甚至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为所欲为、胡作非为、凭着私欲行事。

这种自由是犯罪的自由,犯罪的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自由。耶稣基督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 奴仆。”(约八:34)在罪恶中享受自由的人,其实已经在罪恶中出卖自己的自由;在罪恶中自由的人,也是在罪恶中自杀的人。上帝颁布律法就是为了拯救人脱离错误的自由观所带来的捆绑。上帝的律法有许多限制性的言语,也有许多积极性的言语,例如:“当孝敬父母”、“当记念安息日”是积极性的劝言;“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是消极性的警戒,上帝的诫命与训言同时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的正反两面。

上帝赐下“不可……、不可……、不可……”的诫命时,许多人就认定诫命带来限制与不自由。上帝赐诫命是为了剥夺人的自由吗?这是许多人用错误的自由观来批判上帝赐予诫命的动机。上帝并不是如此。《雅各书》记载一句特别的话:“使人自由的律法”(雅二 :12),这是一句很奇妙的话,表明上帝颁布律法是要将人从罪恶的捆绑中释放,使人自由。如果是为了使人自由,为什么上帝要颁布消极性的诫命? “不可 ……、不可……、不可……”岂不是限制吗?这些限制性的修辞其实隐藏着“反合性”的真理。
 


以人体为例


真理的“反合性”——表面上看来不对的,实际上是正确的;外在看似冲突的,本质是和谐的。律法诸多的“不可”, 看来是限制,实际却保障了人的自由。人的身体就有许多这样“反合性”的记号:血液自由流通全身时,若有病毒进入你的血液,随着血液进到心脏,你可能五分钟内就死了。人的手脚常有破口,如果病毒直接从手脚传到中枢躯干的地方会很危险,因此上帝就在四肢与躯干中设下障碍,让血液不能随意流通。

你可能有过这样的经验:你的手受伤以后,你发现那边痛得不得了。为什么会痛?因伤口正在阻止血液流进心脏,这就是一种限制,为了保护你的生命不至死亡;血压使伤口的血流岀来,不让脏东西进去。利用血压排出细菌,这就是上帝的设计。上帝行事是非常奇妙的。我们越研究人的身体,就越发现最伟大的设计就是人体,没有发明家能设计出像人体般奇妙的机器。和人体一样,人也非常需要限制。没有限制的自由不是自由,不受限制的自由叫欲念,没有约束的自由是野蛮,因此上帝颁布律法是绝对的必需。

德国大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思想了自由的定义,他说:“自由不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如果这叫自由,自由与野蛮还有什么分别呢?自由乃是我不愿做什么,就有能力不做我所不愿做的事。”自由有能力约束野蛮的冲 动,这种自制力才叫做自由。


以教育学为例


三十多年前我开始注意现代教育学理论,它倡导:“不要对孩子说:’不可、不可、不可……’,不要约束孩子发展的自由。”某种程度而言,我非常同意这种教育法,因为只对孩子说“不可、不可、不可……”,这些消极性的言语不过表达出成人的挂虑,孩子在这种人手下受教,怎能发挥才干?这种教育法下教出的孩子没有什么前途。真正伟大的教育法,是发掘、发现、发展、发挥儿童的天赋。当孩子发现上帝放在他生命中的才干与恩赐,进而发展与发挥,就有好的前途。多数没有经验的父母,因自己缺乏胆量,就以忧虑的态度教孩子“不可、不可、不可……”,养出什么都不敢尝试的孩子。有的父母看见别人溺死,一辈子不准孩子到水里;看见摩拖车撞死人,就永远不准孩子骑脚踏车;自己嫁了一个很凶、成天打人的丈夫,就不赞成孩子结婚。当父母用自己的挂虑作教导的工具,孩子很难有成就。


律法带来真自由


不可单用限制的态度教育,而要让孩子发挥的理论,对吗?这种理论是对的,但这种理论并不是绝对的。我从什么时候开始觉悟这一点呢?就是当我比较现代教育学与《圣经》十 诫的教导时,我质疑:“为什么教育学越发达的地方,反而人的道德更低落,产生更坏的人?为什么心理学越发达的地方,越多人心理有病?为什么科学越发达的地方,人越痛苦呢? ” 因为这些理论忽略一个重点:真理有约束人的力量。人类的行为可以自由发展,但是这些发展需要约束。真理的约束是建设性的约束。有了真理建设性的约束,自由才有真正的保障;没有真理的约束.自由就成为野蛮。

今天西方社会研究了教育学、伦理学,西方的伦理价值观 有没有超越东方呢?西方讨论自由,却不讨论真理对自由的约束;讨论发展,却不讨论上帝的诫命给予人的警戒。上帝的诫命不是要限制、奴役人,而是要人受真自由的保障一一真自由是从“肯约束自己”产生。我举个简单的例子:为什么很多男人是大胖子,很多女人却很苗条?因为女人懂得约束自己,知道太胖会造成不方便,吃饭就不吃多,吃饭时的自我节制便带来走路时的轻便。男人吃饭时很自由地吃、没有节制,吃完了,身体就不方便了。很多男人用腰带,但很少女人用腰带。 腰带是用来约束人的肚皮、腰的尺寸、胃的容量及食量大小。

如果有好吃的东西怎么办呢? “先吃要紧,至于身材,等以后再说。”同样一顿饭,你对女人说:“请吃!”她说: “不!不!不! ”你说:“我已经买单了,请不要客气。”她说:“我不是客气,我吃饱了。” “我看你只吃一点,怎么会饱? ” “我讲真的,我饱了。”她怎么会吃一点就饱了?因为这女子有看不见的腰带,自己约束自己。至于男人看见猪脚 香得不得了、油光滑嫩、这么好吃,就吃了。“糟糕!腰带怎么这么紧”,就把腰带松一个洞;看见更好吃的,将腰带再松 一个洞,这是男人所谓吃的“自由”一一越来越自由,越来越胖,越胖越不方便,最后肥胖到变成慢性“自杀”。

因此,有种不自由是“自由的不自由”。还有一种自由是“不自由的自由”。“自由的不自由”是假自由,“不自由的自由”是真自由。如果人能约束自己,就能过更自由自在的生活。有次我带皮箱搭飞机,皮箱很重,到登机室要走很远,我累了就把箱放下喘口气,等精神好些再拿起皮箱继续赶路。走到一半时发现前面有位体重约一百六十公斤的人,我体重有六十公斤,他整整比我多了一百公斤。这比我身体大两、三倍的人从我面前经过,他没带皮箱却也在旁边喘气。我的皮箱在手中,他的皮箱(编按:唐牧师在这里指的是肚皮)黏在身上;我累了可以把皮箱放下,他累了却放不掉皮箱,因为他的皮箱黏在身上——上飞机要带着,到厕所也要带着,睡觉时箱子还是黏在身上。这是因为他吃东西时没有节制,这种自由不是真自由。

真正的自由是用真理约束自己的自由。当教育学、心理学缺乏对真自由的教导,人的自由就变成放纵;放纵成习惯,人便变得野蛮。我发现上帝的律法记载着“不可、不可、不 可……”,这与世俗教育学和心理学所倡导的不同——现代心理学说:“不要对孩子说’不可’或’不要’”,但上帝的律法说:不可’偷盗、’不可’杀人、’不可’作假见证……。 ”为什么上帝赐下律法?因为上帝要人过真正自由的生活。人若不喜欢限制,就不能享受真正的自由。没有一个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自从红绿灯发明以来,减少了多少车祸。红绿灯还没发明前,都是交通警察在十字路口指挥往来的汽车。无论是警察或红绿灯,都是一种对自由的限制,以保障行人与行车的安全。因此对自由的限制是绝对必要的,这种限制保障人享有更多的自由,这就是上帝赐下律法的目的。


赐下律法的动机


上帝颁布律法的动机,是出于爱;因为爱,祂赐下律法;当上帝说:“不可、不可……”,是因为爱你的缘故。父母对儿女采取的管教也是如此——任何对孩子产生危害的事物,做父母的便会对孩子说:“不可以!”这种教训本身就是一种爱。两年前我的血液正常,之后发现血糖增加,日后可能演变成糖尿病,医生就对我说:“你的饮食不要再加糖了。”从前我吃的糖这么多,现在不能照样吃,该怎么适应呢?糖分可以转化成为我的体能,医生要我用代糖替代,但代糖不能多吃,因会使人的脑痴呆。上帝所造的最好,人的发明很难代替。

如果我糖分过高可能眼睛会瞎,心脏受损;严重到一个程度,肾脏也会跟着坏掉;血压不正常、血小板的功能受损,凝血就有困难,有伤口就会流血不止。这就是医生对我说:“不可、不可……”的原因。如果是你,你会对医生说:“为什 么限制我?你是妒忌我有糖吃吗? ”医生回答:“我不是限制你,我是出于关心,为了你好才给你这些禁令。我的动机是为了救你。”有个病人就诊两个月,本来医生吩咐护士 :“不可以给病人吃……。”有天,医生改口对护士说:“从明天开始,病人要吃什么,让他吃吧!要吃多少,也随他吃!”医师这么吩咐,不是因为病人已经痊愈了,而是这人已经无药可救、快要死了。“既然都要走了,就让他大吃特吃吧! ”你要这种自由吗?这个例子让我们明白诫命背后有关爱的动机。

上帝赐诫命给人,是岀于祂的爱;上帝将爱的诫命赐给人,诫命在人的生命产生什么力量呢?当人真正明白诫命的动机,只有出自真正爱上帝的心,才能遵行祂的诫命。“为什么我要遵行上帝的诫命呢?因为我要爱上帝。为什么我要遵行有关他人的诫命呢?因为我要爱别人。”由此可见,人遵守上帝的诫命,是因爱上帝;人遵行有关他人的诫命,是因为爱世人,这就是“动机伦理”。如果你存心不良做好事,所做的好事就不算好事;如果你出钱帮助别人却怀有其他动机,这种帮助就不能算是帮助。人看外貌,上帝看内心。真正的爱心是从内心深处表现爱神爱人的良善。

这两天我向一位帮我推拿的人传福音,我告诉他:“在基督里的爱心是不一样的,因为基督徒行善的动机不是为了别人的回报。”他说:“怪不得海啸临到亚齐时,不是回教徒而是基督徒给予当地回教徒帮助。这是我亲身的经历。”亚齐发生海啸那段时期,阿拉伯国王花费上千万美金到欧洲旅游,却只 给印尼几百万美金赈灾。每年前往中东朝圣的印尼人成千上万,他们的血汗钱成为中东的外汇收入。但印尼发生灾难,不是回教徒、神道教徒来帮助,而是佛教慈济、基督教来救援,是因为佛教与基督教特别有爱心吗?两者的爱心相同吗?慈济说:“行善即功德无量”,帮助别人的同时顺便累积自己的功德。但是基督徒帮助别人是因受上帝的爱激励,所以能够爱神爱人。

有人问耶稣:“夫子,律法上的诫命,哪一条是最大的呢?”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 一 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 二十二 :37-40)保罗完全明白这项总原则,因此说:“命令的总归就是‘爱’”(提前一:5),表明律法的总意就是爱。爱是律法的精神,上帝颁布律法的动机就是“爱”——要人得到真自由,使人懂得爱神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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