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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书 - 律法与恩典;基督徒的自由

第十六课 - 神学性的论证(三)

律法与应许(上)

 

经文: 加三:15 - 22

主旨:

加三:15 - 18 是神学性论证第二部分(加三:15 - 22)的前半段,保罗以逻辑论证的方式,指出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迦南全地,永远为业的应许,不会被四百三十年后因摩西律法的颁布而更改或废除。 在这短短四节里,

他首先在 15节“照着人的常话”,指出在希罗时代,任何文约/盟约/契约一经立定,就会一直有效,没有人可以废弃或增添什么。

接着在 16节他提出历史中的那件事实,就是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创十三:15 和十七:8),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那一个子孙/后裔”说的。从语言上看,“后裔”确实是一个集合名词,旧约语境多为复数意义。 但保罗借用拉比的释经手法,以神学性解读“后裔/子孙”为单数,认为“这一个子孙/后裔”指的就是基督。

说完以后,保罗就马不停蹄,在 17节重提“文约”不能随意更改或废弃的问题。他用“废掉” “虚空” 两个字,强有力地指出,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应许/约,跟所有其他的盟约一样,一经立定就不能更改,永远有效,直到应许成就为止。律法主义者声称上帝颁布律法后,就废掉了 那四百三十年前他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叫应许归于虚空的说法,即使是“照着人的常话”,也是绝对错误和站不住脚的!

18节可以作为这段经文的总结。保罗用“因为。。若” 开始一个假设性推理(假若承受产业是本乎律法,那么就不再是本乎应许了。)然后用“但” 表明一种转折,将“应许”和“律法”做一个强烈的对比,说应许优越于律法。为什么呢?

A。因为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保罗特别用“赐给” kecharistai,来自动词 χαρίζομαι charizomai,文法是完成时态(perfect tense),中间语态(middle voice),陈述语气(indicative mood),表明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是一个完成的、不可撤销的事实,并且这个应许的效力持续到现在,不会因律法的颁布而失去效用。

B。若本乎律法,就意味着产业的获得依赖于人的行为或律法的要求。

但本乎应许,则表明产业是基于上帝的恩典和信实,而非依靠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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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先温习前面三课(第十三课,加三:1 - 6 , 第十四课,加三:;7 - 9 和第十五课,加三:10 - 14),若你已经很熟悉这三堂课,你可以掠过,直接查考加三:15 - 22

A。加三:1 - 6  保罗做了自传性论证之后(第一和第二章),突然改换了口气,高喊一声:“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这是他所写的书信中绝无仅有的。然后他连珠炮似的,五次责问加拉太教会的人(加三:1 - 5):

1。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
2。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
3。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吗?你们是这样的无知吗?
4。你们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吗?难道果真是徒然的吗?
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这是“圣灵” to Pneuma 第一次出现在保罗的书信。五次责问中,一次提到“十字架”,三次提到“圣灵”,一次提到“受苦”,清楚显示基督教信仰的核心在于(一)十字架;(二)圣灵的内住和充满;(三)受苦。三者缺一不可!

责问之后,保罗再次向加拉太教会的信徒高举“因信称义”的旌旗!- “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加三:6)(上次是在加二:15 - 16)由于犹太律法主义者强调人需要遵行律法,特别是行割礼,是引自摩西五经,所以保罗“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这节经文开始,在他的神学性论证(第三和四章),他大量引用旧约经文来反驳他们的论点。旧约圣经清楚说明,上帝是义的源头,因为他的本性是圣洁、公义;在行割礼和颁布律法之前,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非因行律法称义。所以,人是通过信耶稣而不是遵行律法,就可以获得上帝赦免的义,不再被罪恶捆绑,重新与上帝建立和好的关系。这“称义”的过程完全是出于上帝的恩典,信徒所要做的就是接受耶稣基督的救恩。

B。加三: 7 - 9  接续上文(第六节)“正如‘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保罗的“因信称义”神学性论证开始展开。他首先透过 7 - 9 节的三步论证的逻辑关系,建立了“信心”(而非“律法”)是外邦人可以获得上帝赦免的义,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的基础。以下是每节经文的逻辑梳理:

7 节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

这节是承上第六节(“正如‘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保罗借用律法主义者的“口号”,指出“以信为本”是亚伯拉罕后裔的关键特征。真正属于亚伯拉罕子孙的人不是因为血统(民族性),而是因为共享亚伯拉罕的信心。所以,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是亚伯拉罕的属灵后裔。

8 节  “并且圣经既然预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称义,就早已传福音给亚伯拉罕,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

这是保罗提出的证据:他援引上帝给予亚伯拉罕的应许(创十二:3),显示这个“因信称义”的原则在律法赐下之前就已预告。上帝在应许中“预先看明”外邦人会因信被接纳,在亚伯拉罕领受的福分上有份,因此早已向亚伯拉罕“传福音”。保罗指出,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不仅仅是对其肉身子孙 (民族性)的祝福,而是面向所有外邦人,这个祝福的关键在于信心

9 节  “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这是逻辑上的总结。凡拥有亚伯拉罕式信心的人,无论是血统上的以色列人,还是外邦人,都能与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也就是说,罪得赦免,与上帝重新和好。(罗五:11 更进一步说“我们既借着我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和好,也就借着他以上帝为乐。”)

“信心”!“信心”!“信心”!保罗借此逻辑论证,说明外邦信徒与亚伯拉罕的关系不依靠律法,而是依靠信心,与亚伯拉罕所受的应许一致。

C。加三:10 - 14

保罗在加三:7 - 9 正面辩解因信称义之理后,他在 10 - 12节开始反面辩解因信称义之理 。他三次引用旧约经文:

首先驳斥靠行律法称义的一个问题:没有人能够完全遵守律法,因此以行律法为本的人都受律法的咒诅 (申二十七:26);

其次先知早已揭示信心是使人称义得生命的途径,而非靠行律法(哈二:4) ;

再者律法要求行为的完全,信心则不同,只要求信靠上帝就能存活(利十八:5)。

13 - 14 节   结论:

再次引用旧约经文(申二十一:23),指出基督被钉十字架,已经为凡信耶稣的人受了律法的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 。

这样亚伯拉罕所蒙的福,就在耶稣基督里临到所有以信为本的人(外邦人,当然也包括犹太人),并且因着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是全备的救恩。

14节的“得着所应许的圣灵”与加三;1 - 5节的三次提到“圣灵”的工作前呼后应。


今天,我们要查考加三:15 - 22。查考之前,请大家把第三和第四章的神学性论证再读一遍。


2。加三:15 - 22  “15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16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17我是这么说: 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18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 上帝却是一位。21这样,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22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新译本》:15弟兄们,我照着人的常理说:一个立好了的约,虽然是人所立的,却没有人可以废弃或增加。16那些应许本来是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的。上帝并没有说“给众后裔”,好像指着多数;而是说“给你的一个后裔”,指着一个,就是基督。17我要这样说, 上帝预先立好的约,那四百三十年后才有的律法,不能把它废掉,使那应许落空。18因为所承受的,如果是出于律法,就不是出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赐给了亚伯拉罕。19那么,为甚么要有律法呢?是为了过犯的缘故才加上的,直到那得应许的后裔来到。律法是藉着天使经中保的手设立的;20中保不是为单方面的,但 上帝却是一位。21这样,律法和上帝的应许是对立的吗?绝对不是。如果所赐下的律法能使人得生命,义就真的是出于律法了。22但圣经把所有的人都圈在罪中,好把那因信耶稣基督而来的应许,赐给相信的人。

KJV:15 Brethren, I speak after the manner of men; Though it be but a man's covenant, yet if it be confirmed, no man disannulleth, or addeth thereto. 16 Now to Abraham and his seed were the promises made. He saith not, And to seeds, as of many; but as of one, And to thy seed, which is Christ. 17 And this I say, that the covenant, that was confirmed before of God in Christ, the law, which was four hundred and thirty years after, cannot disannul, that it should make the promise of none effect. 18 For if the inheritance be of the law, it is no more of promise: but God gave it to Abraham by promise. 19 Wherefore then serveth the law? It was added because of transgressions, till the seed should come to whom the promise was made; and it was ordained by angels in the hand of a mediator. 20 Now a mediator is not a mediator of one, but God is one. 21 Is the law then against the promises of God? God forbid: for if there had been a law given which could have given life, verily righteousness should have been by the law. 22 But the scripture hath concluded all under sin, that the promise by faith of Jesus Christ might be given to them that believe.

ESV:15 To give a human example, brothers: even with a man-made covenant, no one annuls it or adds to it once it has been ratified. 16 Now the promises were made to Abraham and to his offspring. It does not say, “And to offsprings,” referring to many, but referring to one, “And to your offspring,” who is Christ. 17 This is what I mean: the law, which came 430 years afterward, does not annul a covenant previously ratified by God, so as to make the promise void. 18 For if the inheritance comes by the law, it no longer comes by promise; but God gave it to Abraham by a promise. 19 Why then the law? It was added because of transgressions, until the offspring should come to whom the promise had been made, and it was put in place through angels by an intermediary. 20 Now an intermediary implies more than one, but God is one. 21 Is the law then contrary to the promises of God? Certainly not! For if a law had been given that could give life, then righteousness would indeed be by the law. 22 But the Scripture imprisoned everything under sin, so that the promise by faith in Jesus Christ might be given to those who believe.

原文:(加三:15 - 18)







 

3。加三:15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新译本》:弟兄们,我照着人的常理说:一个立好了的约,虽然是人所立的,却没有人可以废弃或增加。)

在神学性论证的第一部分 - 加三:7 - 14,保罗将“以信为本”和“以行律法为本”作了对比后,清楚阐明了救恩的途径,律法和信心是互不相容的。律法是好的,但没有一个人可以完全遵行所有的律法,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但感谢上帝,他赐下耶稣基督,基督被钉十字架,为凡信耶稣的人(不管犹太人还是外邦人)成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我们是因信称义,得永远的生命;并且因着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这是全备的救恩。

加三:15 - 22 是神学论证的第二部分。保罗指出上帝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不会因摩西律法的颁布而更改或废除。为了避免被人误解或指控 ,说他贬低/破坏律法的功用,保罗清楚地解释律法的功用,是显明人的罪,让人意识到他们对救主的需要,从而转向基督得救。这样上帝应许亚伯拉罕的福/产业就归给那信耶稣基督的人。

在这一课,我们先查考加三:15 - 18。这是第二部分论证的前半部,保罗以逻辑论证的方式,指出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迦南全地,永远为业的应许,不会被四百三十年后因摩西律法的颁布而更改或废除。

现在开始将这几节经文逐一地解释。
 

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新译本》:弟兄们,我照着人的常理说) - 这是保罗第二次称呼加拉太教会的人为“弟兄们”(上次在加一:11 “弟兄们,我告诉你们,我素来所传的福音,不是出于人的意思。。”尽管保罗在神学论证开始的时候,两次大声“责骂”他们是“无知的加拉太人哪!”(加三:1,3),因为他们如此轻易地 ,在保罗离开加拉众教会不久,就被犹太律法主义者误导, 以为除了信耶稣基督,还要遵行犹太律法,特别是行割礼,才能得救,但保罗没有放弃他们,仍然视他们为基督徒。除了这两次,我们还会看到保罗在书信里另外七次(加四:12,28,31,五:11,13,六:1,18,23)的称呼他们为“弟兄们”!这样就可以扭转论证的凌厉笔锋,降低气势,使信上的语气较为温和。

照着人的常话说/照着人的常理说”-原文是 kata anthrōpon legō,英文 according to man I am speaking,或 I speak after the manner of men,意思是,保罗要按照一般人的习俗和惯例,举出一个来自生活的例证,而不是根据圣经的解释来论证。为什么保罗要用“人的常话”对加拉太教会的人说呢? 在罗六:19 “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在《新普及版本》圣经说:“我因你们软弱的人性,才用奴隶的例子来帮助你们理解这些事。。”保罗可能也是为了要帮助加拉太教会的弟兄理解他的神学性论证,才“照着人的常话”对他们解说。论证的重点在下文(加三:17) 。现在我们先看他举出的生活例证是什么?


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新译本》:一个立好了的约,虽然是人所立的,却没有人可以废弃或增加。)

原文开首是 homōs,英文 yet, nevertheless, even,中文 “即使/虽然”。“文约 来自 diathéké,英文 covenant,这里指的是一般的“约”如来九:16 的“遗命/遗嘱”。主耶稣用他的血和我们所立的“新约”原文也是这个字(林前十一:25)。“立定”原文 kekyrōmenēn 来自动词 ,文法是 perfect passive particple 完成被动分词,表示权威确认,已经立好的约。“废弃”原文 athetei,这个字也用在加二:21 “我不废掉上帝的恩;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增”原文 epidiatassetai ,这个字在新约只出现一次,来自动词 epidiatassomai,文法是 present middle indicative,现在式关身指述,在已建立的法律条文之外加增新的条款。

保罗在这里强调,即使是人的遗嘱/约,一旦生效,就没有人可以废弃或增添什么。


4。加三:16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新译本》:那些应许本来是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的。上帝并没有说“给众后裔”,好像指着多数;而是说“给你的一个后裔”,指着一个,就是基督。)

保罗在加三:15 节说的“文约”不可废弃或增添,对他的神学性论证里有什么帮助呢?难道犹太律法主义者提出的“因行律法而称义”是串改了某份“文约”?我们要在加三:17 才知道。现在他先指出历史中的一件事实,为加三:17 的论点铺路。

原文开首是 de Abraam errethēsan hai epangeliai ,英文直译 and to Abraham were spoken the promises. “应许” 英文 promises 是复数,是上帝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什么应许?就是:

创十三:15 “耶和华对亚伯兰说:‘从你所在的地方,你举目向东西南北观看,15凡你所看见的一切地,我都要赐给你和你的后裔,直到永远。16我也要使你的后裔如同地上的尘沙那样多,人若能数算地上的尘沙,才能数算你的后裔。”

创十七:8 “7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上帝。8我要将你现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赐给你和你的后裔,永远为业。我也必作他们的上帝。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 创十三:15 和创十七:8 里的“后裔 zar‘akha,你的后裔) ,来自名词 zera` 英文 seed。这是一个集合名词,意思是“种子”或“后裔”。在希伯来语中,集合名词虽然形式上是单数,但可以指多个个体,例如家畜、群体或后代。文法上,זֶרַע 的单数形式通常用于表示一个整体的后代(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其具体意义需由上下文决定。在《创世记》中,语境常暗示 “后裔”涵盖许多子孙后代。例如:创十三:16 提到“后裔如地上的尘沙”,显然是复数意义。创十七:7-8 也提到“世世代代的后裔”,同样表明集体性。

《七十士译本》的创十三:15 的“和你的后裔/子孙”的希腊文是 καὶ τῷ σπέρματί σου -- “τῷ σπέρματί”是“σπέρμα”的单数与格形式,意为“给一个后裔”。

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 “众子孙” spermasin,来自 σπέρμα (sperma),文法是 dative,neuter, plural,复数。

就是基督ὅς ἐστιν Χριστός ,英文 who is Christ。虽然“种子/后裔”σπέρματί 是 neuter 与格形式,但保罗却将之对应为“基督”masculine 阳性。我们要怎样解释呢?从上文加三:7 - 14 节,“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我们都清楚知道,“亚伯拉罕的子孙”指的是“以信为本”的人,就是凡信耶稣基督的外邦人和犹太人。对于保罗在加三:16 却说“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圣经学者认为,保罗是将希伯来文“后裔/子孙”的集合名词“”(创十三:15,十七:16) 和希腊文“后裔/子孙” σπέρμα(sperma) ,按着拉比式的释经传统,而非严格的语言学分析,以神学为导向和启示性的分析,解读上帝给亚伯拉罕的预言 (“你那一个子孙”)如何在基督里应验。如果按着语境来分析,“后裔/子孙”的集合名词 常涵盖许多子孙后代,如创十三:16 提到“后裔如同地上的尘沙那样多”,显然是复数意义。创十七:7 - 8 也提到“世世代代的后裔”,同样表明集体性。所以,我们要清楚明白保罗在加三:16 ,如何将“后裔”(σπέρμα)解释为单数,并指向基督。

什么是拉比式的释经传统?(Rabbinic hermeneutical tradition)就像我在第十三课开始诠释第三章(神学性论证)时候说的:“。。由于犹太律法主义者强调人需要遵行律法,特别是行割礼,是引自摩西五经,所以保罗‘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他大量引用旧约经文来反驳他们的论点。”现在保罗再次“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借用拉比式的释经方式来解释创十三:15 和十七:16 “。。赐给你和你的后裔。” - 这个“后裔”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犹太拉比解释旧约经文,如创四十九:10 “圭必不离犹大,杖必不离他两脚之间,直等细罗(注:就是"赐平安者")来到,万民都必归顺。”他们几乎一致地将“细罗”指向未来掌权的弥赛亚王。不过他们对赛五十三章的预言描绘了一位受难的弥赛亚,他承当全世界的罪孽和罪恶,就常大惑不解。有圣经学者(Kyle Butt, M.Div)写道:

。。他们(早期的犹太拉比)无法将这些明显说到受难与垂死的弥赛亚的语句,与其他经文中说到凯旋得胜的弥赛亚的经文协调一致。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确实意识到这两幅画面在某种程度上都适用于弥赛亚。但是他们认为将这两种观点合而为一是不可能的。他们认为不可能在一个人身上综合这两个观点。他们没有看到一个担任两个不同角色的弥赛亚,而是看到了两个弥赛亚 - 受难和垂死的弥赛亚,被称为“约瑟之子弥赛亚”,和得胜的征服者弥撒亚,称为“大卫之子”弥撒亚。。

犹太拉比罗伯特.M.科恩表示:拉比们认为,《圣经》描绘了弥赛亚的两种不同的形象,一位将征服并统治世界,带领以色列到应许之地,带来世界和平并完全遵守律法。他们称他为“大卫之子弥赛亚”。另一形象是一位仆人,他将死去并承担以色列的罪孽,他们根据以赛亚书 53章将他称为“麻风病人”。。。

保罗借用犹太拉比们对创十三:15,十七:16 一致的解读,认为“后裔/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得胜的弥赛亚”- 基督。他不引用赛五十三章的“受难和垂死的”弥赛亚,因为犹太人很难被说服,信这一位“基督”就能被称义,得救赎和得生!


总结:保罗在加三:16 中解释“后裔”为单数,是一种神学性解读,强调基督是应许的核心和终极实现者。

从语言上看,“后裔”确实是一个集合名词,旧约语境多为复数意义。

但保罗从救赎历史的角度,聚焦于基督作为亚伯拉罕的后裔,体现了他对上帝启示计划的深刻洞见。

注:这是查考加三:15 - 22 神学论证(第二部分)的核心教义!我们必须明白这一点,才能继续查考接下来的经文。


5。加三:17 “我是这么说: 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新译本》:我要这样说, 上帝预先立好的约,那四百三十年后才有的律法,不能把它废掉,使那应许落空。)

我在解释加三:16 的时候提到:

“保罗在加三:15 节说的‘文约’不可废弃或增添,对他的神学性论证里有什么帮助呢?难道犹太律法主义者提出的‘因行律法而称义’是串改了某份‘文约’?我们要在加三:17 才知道。现在他先指出历史中的一件事实,为加三:17 的论点铺路。”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历史中的那件事实,就是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创十三:15 和十七:8),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那一个子孙”说的。保罗借用拉比的释经手法,说“这一个子孙”指的就是基督。说完以后,保罗就马不停蹄,立刻回到加三:15 的“文约”。

我是这么说/我要这样说” - 原文 Touto de legō ,英文直译:This now I say。在保罗书信另出现两次(林前七:6 “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和西二:4 “我说这话,免得有人用花言巧语迷惑你们。”)现在保罗要告诉我们“This”是什么?


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新译本》:上帝预先立好的约,那四百三十年后才有的律法,不能把它废掉,使那应许落空。)

上帝所立的约” - “所立”prokekyrōmenēn ,来自动词 προκυρόω prokuroó,文法是 perfect passive participle,直译为 “已经被设立的” 或 “已经被预先确认的”。这字仅出现在新约一次。修饰“约”,说明这个“约”具有预先被上帝设立并且已经生效的性质。我们当然知道这个“”指的是加三:16 提到的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创十三:15 和十七:8)。“约”和“应许”是相互通用。所以,除了创十三:15 和十七:8,《创世纪》还记载了以下几个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创十二:7  耶和华向亚伯兰显现,说:"我要把这地赐给你的后裔。"亚伯兰就在那里为向他显现的耶和华筑了一座坛。

创二十四:7  耶和华天上的主,曾带领我离开父家和本族的地,对我说话,向我起誓说:'我要将这地赐给你的后裔。'他必差遣使者在你面前,你就可以从那里为我儿子娶一个妻子。

每一个“应许”都提到“你的后裔”。按照 16节拉比式的释经方法,“后裔”指的都是一个人,就是“基督”。


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新译本》:那四百三十年后才有的律法,不能把它废掉,使那应许落空。)

四百三十年” - 引自出十二:40 “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上帝在异象中曾对亚伯拉罕说:“耶和华对亚伯兰说:‘你要的确知道,你的后裔必寄居别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待他们四百年。。’”(创十五:13,徒七:6)究竟确实数字是四百三十年,还是四百年,并不重要。

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 - 律法是以色列人出埃及后,上帝在西奈山透过摩西,颁布给以色列人的(出二十四章)。“废掉 akyroi 来自 ἀκυρόω akuroó,也用在太十五:6 和可七:13 。这个字的使用,有其文化与历史背景:在希腊 - 罗马社会,契约和法律的有效性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如果某人有意废止契约或法令,会被视为严重的行为。这让 ἀκυρόω 的使用在当时的文化中非常有力,因为它传递了“合法性被剥夺”的明确含义。对于犹太人来说,他们高度重视律法(托拉)和口传传统(如法利赛人的规条)。然而,在福音书中,耶稣就指责法利赛人“废了上帝的道”(可七:13),扭曲了律法原本的精神,以人的规条或传统代替上帝的命令。“虚空 katargēsai,来自动词“katargeó”,基本含义是“使无效”或“使停止运作”。在希腊 - 罗马的法律和社会结构中,某些法律、契约或协议可以因新情况或权威的决定而失效。在新约,这个字共出现 27次,常用于描述基督的工作所带来的深远的变革,如林前一:28 “上帝也拣选了世上卑贱的,被人厌恶的,以及那无有的,为要废掉那有的,”来二:14 “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借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

保罗现在就是用 强有力地指出 ,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应许,跟所有其他的盟约一样,一经立定就不能更改,将永远有效,直到应许成就为止。律法主义者声称上帝颁布律法后,就废掉了他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叫应许归于虚空的说法,即使是照着人的常话(加三:15),也是绝对错误和站不住脚的!


6。加三:18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新译本》:因为所承受的,如果是出于律法,就不是出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赐给了亚伯拉罕。)

因为。。若 ei gar,英文 if for。 εἰ (ei)是一个假设从句的引导词,通常表示假设条件("if" “”)。在这句子里,它用于假设一种可能性(尽管这是假设的、与事实相反的情况)。γὰρ (gar)是“因为”或“因此”,作为解释或进一步的推理。它加强了句子的逻辑关系,与之前的内容紧密相连。当 εἰ 和 γὰρ 连用时,保罗的语气是假设性的推论,引导我们思考一种假设情景的逻辑后果。这里的 εἰ γὰρ 可以理解为:“假如说。。那么。。”

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 - “产业” klēronomia,来自 κληρονόμος (kléronomos),意思是“继承人/承受产业的人”(太二十一:38 “不料,园户看见他儿子,就彼此说:'这是承受产业的。来吧!我们杀他,占他的产业!'”)在上文(加三:16)我已经解释,上帝应许(或“立约”)亚伯拉罕,他要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迦南全地,永远为业。

创十三:15 “耶和华对亚伯兰说:‘从你所在的地方,你举目向东西南北观看,15凡你所看见的一切地,我都要赐给你和你的后裔,直到永远。16我也要使你的后裔如同地上的尘沙那样多,人若能数算地上的尘沙,才能数算你的后裔。”

创十七:8 “7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上帝。8我要将你现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赐给你和你的后裔,永远为业。我也必作他们的上帝。


按照
的用法,这句话可以重新翻译为:“假若承受产业是本乎律法,那么就不再是本乎应许了。”保罗用假设性的语气,将“律法”和“应许”做了一个强烈的对比:

若本乎律法,就意味着产业的获得依赖于人的行为或律法的要求。

但本乎应许,则表明产业是基于上帝的恩典和信实,而非依靠人的行为。


但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 -  “ 在句子里是一个转折的引导词。上文说“因为。。若”  在句子里提供了一个假设推理(假若承受产业是本乎律法,那么就不再是本乎应许了。)现在“但” 表明一种转折,就是应许优越于律法。为什么呢?因为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 。保罗特别用“赐给 kecharistai,来自动词 χαρίζομαι charizomai,文法是完成时态(perfect tense),中间语态(middle voice),陈述语气(indicative mood),表明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是一个完成的、不可撤销的事实,并且这个应许的效力持续到现在,不会因律法的颁布而失去效用。


7。总结(加三:15 - 18):

加三:15 - 18 是神学性论证第二部分(加三:15 - 22)的前半段,保罗以逻辑论证的方式,指出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迦南全地,永远为业的应许,不会被四百三十年后因摩西律法的颁布而更改或废除。 在这短短四节里,

他首先在 15节“照着人的常话”,指出在希罗时代,任何文约/盟约/契约一经立定,就会一直有效,没有人可以废弃或增添什么。

接着在 16节他提出历史中的那件事实,就是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创十三:15 和十七:8),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那一个子孙/后裔”说的。从语言上看,“后裔”确实是一个集合名词,旧约语境多为复数意义。 但保罗借用拉比的释经手法,以神学性解读“后裔/子孙”为单数,认为“这一个子孙/后裔”指的就是基督。

说完以后,保罗就马不停蹄,在 17节重提“文约”不能随意更改或废弃的问题。他用“废掉” “虚空” 两个字,强有力地指出,上帝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的应许/约,跟所有其他的盟约一样,一经立定就不能更改,永远有效,直到应许成就为止。律法主义者声称上帝颁布律法后,就废掉了 那四百三十年前他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叫应许归于虚空的说法,即使是“照着人的常话”,也是绝对错误和站不住脚的!

18节可以作为这段经文的总结。保罗用“因为。。若” 开始一个假设性推理(假若承受产业是本乎律法,那么就不再是本乎应许了。)然后用“但” 表明一种转折,将“应许”和“律法”做一个强烈的对比,说应许优越于律法。为什么呢?

A。因为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和他后裔。保罗特别用“赐给” kecharistai,来自动词 χαρίζομαι charizomai,文法是完成时态(perfect tense),中间语态(middle voice),陈述语气(indicative mood),表明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是一个完成的、不可撤销的事实,并且这个应许的效力持续到现在,不会因律法的颁布而失去效用。

B。若本乎律法,就意味着产业的获得依赖于人的行为或律法的要求。

但本乎应许,则表明产业是基于上帝的恩典和信实,而非依靠人的行为。


在下一课,我们将查考神学性论证第二部分(加三:15 - 22)的后半段。保罗指出上帝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不会因摩西律法的颁布而更改或废除。为了避免被人误解或指控 ,说他贬低/破坏律法的功用,保罗清楚地解释律法的功用,是显明人的罪,让人意识到他们对救主的需要,从而转向基督得救。这样上帝应许亚伯拉罕的福/产业就归给那信耶稣基督的人。

 

默想:

应许与律法

让我也学保罗“照着人的常话说”一个故事,解释加三:15 - 18 中律法与应许的对比:

有一天,张叔叔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

“我承诺在我百年之后,将我名下的 $20,000 留给我的侄子小明。”

张叔叔很认真,他还签了字,并找了邻居做见证人。小明读了这张纸条,心中非常感动,因为这是张叔叔给他的爱和恩典,完全出于张叔叔的好意,而不是因为小明做了什么。

过了几年,张叔叔忽然有了新的想法。他对小明说:

“小明,我最近听说,有些人通过帮助老人打扫卫生、做饭等得到了不少好处。这样吧,如果你每周来帮我三次,我就会把这 $20,000 给你。”

小明听了,愣住了。他问:“张叔叔,你不是已经写下承诺吗?为什么现在要让我‘做工’才配得这些钱?”

张叔叔笑了笑,说:“嗯,我觉得这样比较公平。”

小明不解,于是请了一位律师来帮忙。律师看了当初的承诺纸条后说:

“张叔叔,您当初签下的承诺,是一份合法且有效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这张纸条已经生效了,您不能随便修改条件,更不能让它无效。无论小明是否做工,这 $20,000 都是您承诺给他的礼物,不能因为您的新想法而改变。”

应许与律法的对比

这个故事让我们看到两个关键点:

应许是单方面的恩典:张叔叔当初写下的承诺,完全是他出于爱所给予的礼物,与小明的行为没有关系。同样,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赐福给他的后裔)也是上帝单方面的恩典,与人的努力或行为无关。

律法不能废除应许:就像张叔叔后来的要求(让小明做工)不能改变原本的承诺,上帝后来通过摩西颁布的律法,也不能改变他对亚伯拉罕所立的应许。应许是优先且不可撤销的。

结语:

通过这个故事,我们可以明白,加三:15 - 18 的核心信息是:上帝的应许是出于他的爱和恩典,先于律法,且绝不会被废除。信心让我们接受这应许,而不是靠我们的行为去“赚取”它。就像小明一样,我们只需相信承诺是真实的,而不是靠“做工”来换取祝福。

The promise created a “religion” dependent on God. The law created a religion dependent on man.

应许建立了一种依靠上帝的“信仰”,而律法建立了一种依靠人的信仰。
 

The promise centers on God’s work. The law centered on man’s work.

应许以上帝的作为为中心,律法则以人的作为为中心。
 

The promise focuses on God’s grace, sovereignty, and blessings. The law focused on man’s duty.

应许强调上帝的恩典、主权和祝福,而律法则强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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