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课 - 自传性的论证 - 总结(下)
因信称义,非因
行律法称义
经文: 加二:15 - 21
加二:17节说的“为什么基督不是叫人犯罪,或说基督不是为罪服务的?”加二:19 给了我们第二个理由。基督不但不是教人犯罪,保罗还认为自己是与基督联合,有份予基督在十字架上之死;旧生命被钉死,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和刑罚,他向律法死了;也因着与基督一同从死里复活,他有了新生命,得称为上帝的儿女,现在“他向上帝活着”。所以,十字架是保罗从“向律法死”转变为“向上帝活”的关键。
保罗还看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旧我”,乃是基督在“新我”里面活着。不仅如此,保罗被基督在十字架上牺牲的爱所激励,如今在肉身活着的“新我”(保罗)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加二:20) 。基督完全主导他的生命,他甚至为主癫狂,从此为主而活(林后五:13 - 15)。这样的转变,关键在于(一)十字架;(二)圣灵的内住和充满(要在以后第三至六章才提及)
保罗在安提阿教会面前的发言(加二:15 - 20)所得出的结论:人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不是因行律法称义。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犹太人和外邦人)死了!保罗被上帝拣选为使徒,传福音予外邦人/犹太人的恩典,以及保罗生命更新的见证,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加二:21)
1。我在上一课说,加二:15 - 21
是保罗经过三轮自传性论证(加一:6 - 二:14)的总结。这个总结也是保罗在安提阿教会面前发言的一部分,它也成为接下来第三和第四章神学性论证的绪论。
保罗和彼得虽然“生来是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15节),但他们却明白什么是“真福音”。保罗在 16节 用交叉排列法(chiasmus)的方式,给自传性论证作了个正面总结:所谓“真福音”,就是不管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人人都是因信耶稣基督得称为义,不是因行律法而称义!
接下来的 17 - 18节则是自传性论证反面的总结:保罗使用了第一类条件式句子(First class conditional)提出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如果我们犹太人在基督里寻求称义,结果发现自己也成为外邦的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 (17节)为什么呢?保罗以自己作为例子。过去他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拆毁了犹太人想要靠着行律法得救之道,如果现在他掉转头,回到遵守律法的老路,就必须面对律法的审判,成为真正的罪人,与基督无关(18节)。基督只是向我们揭示了我们的罪!譬如在腓三:4 - 6 保罗说自己未信主之前,“我第八天受割礼,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悯支派的人,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说,我是法利赛人;就热心说,我是逼迫教会的;就律法上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但结果怎样?在基督面前,他认为自己在罪人中是个罪魁 !(提前一:15)。
今天我们终于来到自传性论证总结的最后一部分 - 加二:19 - 21。
大家在查考《加拉太书》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到我在《圣经课程》栏 将这本书列为“必修科”。难道其它新旧约的书卷,如《罗马书》不比它更重要吗? (马丁路得说:“罗马书是新约里最重要的书信。它也是最完美无暇的福音。它不但配得给每一个基督徒只字只字的来读,也是适合他们日日默想的灵粮。。人花越多的时间研读这本书,它就越显得珍贵。”)对我们来说,每一书卷都是上帝所启示,都是必修科,但对新约时代的信徒来说,《加拉太书》恐怕是他们的“救命丹”。为什么我这样说呢?理由很简单。这封书信很可能是保罗所写的第一封信(《帖撒罗尼迦前、后书》也有可能是最早的书信)。它除了在加拉太教会诵读,后来必然也在各地传阅。对于那些初信基督耶稣的外邦人,如果他们也像加拉太教会的信徒,被犹太教律法主义者误导“。。这么快离开那借着基督之恩召你们的,去从别的福音。”(加一:6)没有及时从这封书信得知何谓基督的“真福音”,整个基督新教就会支离破碎,成为犹太教的分支。不仅是初期新约时代的外邦信徒要把《加拉太书》作为“必修科”,以后世世代代的信徒(包括犹太教徒)都要透过这封书信,清楚明白律法与恩典的关系;何谓在基督里的自由。这是每一个信徒必须做到的“基本功”,比一般所谓属灵生命的基本功 - 读经,祷告,聚会,奉献,更为重要。在过去的十一堂课,我们常常提到“信基督得称为义”。如果我问大家“信基督的基本内涵是什么?”你能解释吗?
所谓信基督耶稣,就是:
A。信他是上帝的独生子,他道成肉身,到地上来,要救活在罪恶 泥潭里打滚,走在死亡道路上的世人;(约一:14,三:16)
B。他有什么资格救赎世人?
1. 来二:14 - 15 “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借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并要释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
2. 来四:15 “因我们的大祭司并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
C。他怎样救赎世人?他背负我们一切的罪,死在十字架上!
D。我们怎能信赖耶稣所说和所做的一切?他从死里复活,战胜了死亡,是证明自己所说的一切真实可靠的最终证据,也证明了自己是上帝的独生子。
所以,基督教信仰的核心就是耶稣的复活。罗十:9 - 10 “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上帝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因为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
我们以后在保罗的神学性论证里(第三和第四章),会更详细地讨论什么是信耶稣基督得称为义。
查考今天自传性论证总结的最后一部分(加二:19 - 21)之前,我再啰嗦一下,把第一和第二章自传性论证的结构放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加一:11 - 12 论证的主题 - “我素来所传的福音,不是出于人的意思,因为我不是从人领受的,也不是人教导我的,乃是从耶稣基督启示来的。”
加一:13 - 17 未信主之前保罗是一个怎么样的人,但后来在大马士革的路上,上帝将基督启示给他,叫他将福音传给外邦人后,他独自往阿拉伯,后又回到大马士革(前后共三年)。
加一:18 - 20 归主后首次访耶路撒冷,和彼得同住了十五天
加一:21 - 24 在叙利亚和基利家境内宣教
加二:1 - 10 过了十四年,第二次访问耶路撒冷,被其他的使徒接纳
加二:11 - 14 安提阿事件
加二:15 - 21 论证的总结(也是全书的命题) - 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 (今天的功课)
2。加二:19 - 21 “19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着。20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21我不废掉上帝的恩;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新译本》:19我藉着律法已经向律法死了,使我可以向上帝活着。20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而是基督活在我里面;如今在肉身中活着的我,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的;他爱我,为我舍己。21我不废弃上帝的恩;如果义是藉着律法而来的,基督就白白地死了。
KJV:19 For I through the law am dead to the law, that I might live unto God. 20 I am crucified with Christ: nevertheless I live; yet not I, but Christ liveth in me: and the life which I now live in the flesh I live by the faith of the Son of God, who loved me, and gave himself for me. 21 I do not frustrate the grace of God: for if righteousness come by the law, then Christ is dead in vain.
ESV:19 For through the law I died to the law, so that I might live to God. 20 I have been crucified with Christ. It is no longer I who live, but Christ who lives in me. And the life I now live in the flesh I live by faith in the Son of God, who loved me and gave himself for me. 21 I do not nullify the grace of God, for if righteousness were through the law, then Christ died for no purpose.
原文:
加二:19 - 20a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着。20a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新译本》:我藉着律法已经向律法死了,使我可以向上帝活着。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
原文开首有个 ,英文 for,中文“因为”,表示 19节与前文 17 - 18 节有连带关系。大家还记得在 18节(“我素来所拆毁的,若重新建造,这就证明自己是犯罪的人。”)的开首也是有个“因为”( gar),告诉我们 17节的“为什么基督不是叫人犯罪,或说基督不是为罪服务的。”保罗以自己作为例子。过去他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拆毁了犹太人想要靠着行律法得救之道,如果现在他掉转头,回到遵守律法的老路,就必须面对律法的审判,成为真正的罪人,与基督无关。
现在 19节给我们第二个“因为”,继续告诉我们,为什么基督不是叫人犯罪?理由是:“我(保罗)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着。”
保罗是怎样“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新译本》:藉着律法已经向律法死了)。
“因律法/藉着律法”的原文 dia nomou,英文 through the law,短语中的 nomou 是属于所有格(genitive case),显示律法的负面作用,就是揭露人的罪(罗七:7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保罗(我)因为无法完全遵守律法,罪被揭露,就“向律法死了/死于律法”( through the law, died to the law)。
但有学者认为 的 nomou 也可作利益间接受格(dative of advantage),这是从正面的角度看律法,“向律法死了/死于律法”表示保罗照着律法的要求而死了,或说律法对保罗不再有控制的力量。
律法怎么会有负面和正面的作用?看起来很矛盾,但却是真实的!罗七:4 - 6 描绘了律法如何通过基督唤醒保罗,使他真正地摆脱了律法的束缚。
4 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
5 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
6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注:"心灵"或作"圣灵"),不按着仪文的旧样。我们不要错解“死于律法”表示“律法”是罪魁祸首,应当消灭才对。绝对不是!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五:17-18)“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路十六:17) 保罗在提前一:8 - 9 也说:“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弒父母和杀人的。。”(提前一:8 - 9)以后在《加拉太书》第三和第四章的神学论证,他会很详细地讲解律法的功用和它与基督的关系,如加三: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请大家耐心地等待。
(注)就像我在上文问大家“信基督的基本内涵是什么?”现在我也要问大家,我们整天谈“律法”,究竟圣经里的“律法”指的是什么? 你能回答吗?我在这里稍微解释一下,供大家参考:“律法”即 Torah 妥拉(,Torah,英文是 law),其动词的原意为“用手掷出”,有指引之意,表示上帝伸出他大能的手,去引导他的百姓,并要求他们顺服遵守,这样他们就能够过一个幸福而有意义的人生。“律法” 第一次出现在创二十六:5 “都因亚伯拉罕听从我的话(voice),遵守我的吩咐(charge)和我的命令(commandments)、律例(statutes)、法度(laws)。”(《新译本》作:“这是因为亚伯拉罕听从了我的话,遵守了我的吩咐、我的命令(commandments)、我的条例(statutes)和我的律法(laws)。”)在这节经文里,《和合本》把 law 译作“法度”;在出十六:4 “耶和华对摩西说:‘我要将粮食从天降给你们。百姓可以出去,每天收每天的份,我好试验他们遵不遵我的法度。’”这里的“法度”在原文也是 (law) 。从《出埃及记》开始,我们就时常看到许多法律性的词汇出现在一起,如申六:20 “日后,你的儿子问你说:‘耶和华我们上帝吩咐你们的这些法度( testimonies)、律例( statutes)、典章( judgements)是什么意思呢?’”这些词汇几乎是同义词,但又稍微有点差异,中文的翻译也有点混乱。
命令(commandments 创二十六:5)的希伯来文是 (miswah)- 指上帝所表达出来的意旨。
诫命(commandments 出二十四:12)的希伯来文是 (miswah)
律例(statutes,创二十六:5)的希伯来文是 (huqqah)- 指上帝公正的审断,或指管理以色列人宗教生活的法则。
律例(ordinances,出十八:20)的希伯来文是 (hoq)
法度或律法(laws,创二十六:5)的希伯来文是 (Torah) - 指上帝对待他的百姓之道德准则。
典章(judgements,出二十一:1)的希伯来文是 (mispat)- 指管理以色列人社会生活的准则。
法度(testimonies,申四:45)的希伯来文是 (edut)
从《出埃及记》开始,我们开始知道律法是上帝在西乃山上透过摩西颁赐给以色列人的。狭义地说,律法就是十诫;广义地说,律法包括三个部分:道德律、民事律和宗教律。
道德律 (Moral Law)就是十诫。(出二十:1 - 17,申五:6 - 21) 有人给十诫下了这样的定义: 它是量度正误、善恶的道德标准;是以上帝坚定不移、无瑕无疵的圣洁本性为标准。上帝的本性、属性、品性、特质是一切道德抉择的量度依归。 所以道德律是永远有效,在新约里,我们还看到耶稣基督怎样地诠释十诫(太五:21-48)。
民事律(Civil Law)是记载在出埃及记二十五章 1 节至四十章 38 节,及利未记和申命记中许多关于奴仆、伤人、物业权利、孤儿寡妇的保障、金钱借贷及其他关注的法律条文。它是颁予作为一政治个体的以色列人,反映出上帝对以色列人社会生活的关注。在新约中我们已经不再与地面上的政治个体认同,我们是天国的子民,有基督为君王,不再是向以色列国尽忠,上帝的国度也不是借着刀剑来护卫,因此这一类的律法与我们非以色列人是毫无关系的。不过,我们不能忽略一点,就是上帝颁布给以色列国的民事律里含有最高的智慧,是设立政府的典范。民事法中所标榜的“公义”不只适用于以色列国,也是所有国家所当遵行、体现的。
宗教律(包括礼仪律/饮食律/节期 Ceremonial Law ) - 主要写在出埃及记二十五章 1 节至四十章 38 节(也写在利未记及申命记)。礼仪律的内容包括会幕、祭司的服饰、工作、祭祀与洁净等规条 。按字义来说,今日基督徒是不必遵守的,因为这些是预表基督的工作(西二:13-17,来九:8-10,十:1-18)。饮食律按字面来说也和我们无关,因为那是预表基督的无瑕疵,上帝的国不在乎吃喝(罗十四:17,可七:14-20,徒十:9-16) 。还有节期和节期的律例,也是如此,全是预表基督,基督既然来了,当然也就全部废除。(资料引自李建安博士的《基督教伦理学课程讲义》)民事律和宗教律都是特别为以色列人而立的,跟我们无关;道德律则是放置四海而皆准,所以主耶稣才会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五:17)后来他把道德律归纳为两条,就是:“。。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保罗在书信中也作同样的教导,如:罗十三:8 “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加五:14 “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我们都知道犹太人只读旧约圣经,他们从五经的律法条文和先知书里能够看到基督吗?从神学的角度来看,我们说旧约是新约的影子和预表(type)。当基督还未道成肉身,上帝的百姓在旧约中对基督的认识是透过一些符号性的预言、预表 和律例典章。基督道成肉身后,基督徒在新约中对基督的认识就不被限制在影子中,因基督是献祭与中保的实体。旧约里的祭司、君王、先知三个功能,在新约中全被基督的祭司、君王和先知三个职分所代替,也就是说,基督作为祭司已经应验了旧约的赎罪功能;基督作为君王已经应验了民事法典的功能;基督作为先知已经应验了道德律法的功能。 所以在新约里,当使徒说到遵守诫命的时候,这些诫命指的都是十诫,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和礼仪法。一个人如果能够遵守十诫,当然就不犯罪了。
我们得承认,要从旧约的影子看基督是很不简单的解读。犹太人必须放下对《新约》的偏见和私见,摊开《马太福音》、《约翰福音》和《希伯来书》, 仔细地查考,他们就不会再凭外貌认基督耶稣,而是对耶稣基督会有一番全新的认识。不久前,台湾校园书房出版了一本莱特(Christopeher H Wright)著、李柏佳译《从旧约认识神:重新理解耶稣、父神、圣灵的工作 》(Knowing God the Trilogy: knowing Jesus, God the Father, and the Holy Spirit through the OT)。我真的盼望犹太人(也包括我们)有机会阅读这本书。
现在回到加二:19 - 20a “我(保罗)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着。20a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
从上文我们已经看到保罗因为无法完全遵守律法,罪被揭露,就死于律法,律法的要求和刑罚不再对他有约束力。保罗接着就说:“叫我可以向上帝活着。”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吊诡性的真理。为什么“向律法死了”就能“向上帝活着”?按照希腊文圣经 UBS 4 版本 (1993),加二:20 的前面两个字 英文 I have been crucified with Christ,中文“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是放在第 19 节。“钉十字架”( crucified)的希腊文 sustauroó 是来自“十字架” stauros。这是第一次出现在保罗所写的第一封书信。
“十字架”是保罗“向律法死”转变为“向上帝活着”的关键!
但我们要记住,十字架不过是工具,谁被钉在十字架上才是最重要的。“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表示基督先钉在十字架上。为什么他会被钉在十字架上呢?在《生命季刊 - 生命与信仰》第1期,作者潘恩写了一篇文章《什么是罪》,他说:
“耶稣来到人间,不是为了解释什么是罪,而是要指出罪的实际存在并彻底解决罪的问题。耶稣死在十字架上,是上帝解决罪、除去罪和赦免罪人的办法。十字架在上帝救赎人类的事件上所表明的意义是:
(1)十字架是上帝对人的罪容忍的极限,以至于他必须让自己的爱子死在十字架上解决罪;
(2)将上帝的儿子钉在十字架上也是人类之罪的顶点;
(3)耶稣在十字架上承担了全人类的罪,他被钉死时,罪也被钉死,由罪而来的死亡的权势也被征服了;
(4)十字架维护了上帝的慈爱和公义,开通了人与上帝和好的道路;
(5)十字架可以确保所有以信心接受耶稣为主和救主的人,都会被圣灵重生,成为“新造的人”;他们认罪悔改后,恢复与上帝的关系,得称为上帝的儿女,并有上帝永远的生命。”“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表示保罗看自己有份予基督在十字架上之死的结果,这样就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和刑罚,他向律法死了;也因着与基督一同从死里复活,他有了新生命,得称为上帝的儿女,现在“他向上帝活着”。
保罗在罗六:3 - 11 谈到我们受洗归入基督的时候,清楚解释了加二:19 的意义:
3难道你们不晓得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
4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与他同葬,为的是要我们过新生命的生活,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人中复活一样。
5我们若在他死的样式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样式上与他联合。
6我们知道,我们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使罪身丧失机能,使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7因为死了的人已经脱离罪了。
8我们既然与基督同死,就信也必与他同活。
9我们知道,基督既然从死人中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辖制他了。
10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这一次;他活,是向上帝活着。
11你们也应当这样,向罪算自己是死的,在基督耶稣里,向上帝却是活的。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和与他同死的说法也出现在加五:24,六:14,西二:20
加五:24 “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
加六:14 “但我断不以别的夸口,只夸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因这十字架,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
西二:20 “你们若是与基督同死,脱离了世上的小学,为什么仍象在世俗中活着,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呢?”
现在我们可以总结加二:19 - 20a:
17节说的“为什么基督不是叫人犯罪,或说基督不是为罪服务的?”加二:19 给了我们第二个理由。基督不但不是教人犯罪,保罗还认为自己是与基督联合,有份予基督在十字架上之死 - 旧生命被钉死,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和刑罚,他向律法死了;也因着与基督一同从死里复活,他有了新生命,得称为上帝的儿女,现在“他向上帝活着”。 所以,十字架是保罗从向律法死转变为向上帝活的关键。
加二:20 - 21 “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21我不废掉上帝的恩;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新译本: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而是基督活在我里面;如今在肉身中活着的我,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的;他爱我,为我舍己。21我不废弃上帝的恩;如果义是藉着律法而来的,基督就白白地死了。 )
“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 - 原文句首有 ,英文 then,but,接续上文加二:19 - 20a 讨论的“从律法死”转换成“向上帝活着”。这是怎么样的“活”?保罗说:不再是“我”活?这又是什么“我”?这是 20a 的“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里的“旧我”(旧人)。“旧我”是怎样的“我”?保罗在《以弗所书》这样描写“旧我”(旧人):弗二:1 - 3 “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
弗四:17 -22 “你们行事,不要再象外邦人存虚妄的心行事。他们心地昏昧,与上帝所赐的生命隔绝了,都因自己无知,心里刚硬;良心既然丧尽,就放纵私欲,贪行种种的污秽。。。。就要脱去你们从前行为上的旧人,这旧人是因私欲的迷惑渐渐变坏的。”
保罗看自己的旧我/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在十字架。
“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 - 这里的“我”是保罗的“新我”(新人)。著名圣经学者 Archibald Thomas Roberson 这样形容保罗所要表达的意思:“保罗与基督的认同如此深刻,以至于他个人的生命完全被基督的生命所主导。这种转变帮助我们理解罗七:24 - 25 中的胜利呼喊:‘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保罗在痛苦中呼求拯救,但他发现真正的解脱在于靠着耶稣基督战胜罪恶和死亡。”这正是耶稣说的:“葡萄树和枝子的结合”(约十五:1 - 6)
我们千万要记住,“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的说法,绝对不是象征性的变化,而是实质性、内在的的属灵转化。这是因为圣灵在保罗信了基督后,在他身上内住,使他的生命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以下经文可以提供佐证:
罗八:9 - 11 “如果上帝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人若没有基督的灵,就不是属基督的。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若住在你们心里,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必借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
林后五:17 “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
弗三:16 “求他按着他荣耀的丰盛,藉着他的灵,用大能使你们内在的人刚强起来,”
约十四:23 “耶稣回答说:‘人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爱他,并且我们要到他那里去,与他同住。’”
“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我)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 - 这里有四个“我”,其中一个没有译出来!前面的两个“我”是“新我”,后面的两个“我”难以分辨,可以是“新我”也可以是“旧我”。“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我)活” - 这是保罗第一次在他的书信提到“肉身” sarki,来自 sarx,英文 flesh。这个字和“肉体”的用法不同,虽然原文是一样,譬如加五:16 “我说: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加五:24 “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
“肉身”是指人的躯体 body,非神学性用法。不像“肉体”在加五:16 和加五:24 ,都带有不良伦理性的含义。凡“属肉体”(属世的)的东西,是出自人罪性的行为,本质上是不讨上帝喜悦的。(注:《和合本》在翻译 sarx(英文 flesh)的时候,有时犯了“不合法的意义传递”(illegitimate totality transfer)的弊病,如罗一:3 的“肉身”译为“肉体”(“论到他儿子我主耶稣基督,按肉体说,是从大卫后裔生的”- 应译为“肉身”);罗四:1 也是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应译为“血统”))
保罗信基督之后, 虽然肉身一无改变,自己仍然存活,但内在的生命已经全然改变,现在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保罗在别的书信,是用“旧人”和“新人”来形容这种改变,如:
罗六:6 “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
弗四:22 - 24 “就要脱去你们从前行为上的旧人,这旧人是因私欲的迷惑渐渐变坏的。又要将你们的心志改换一新,并且穿上新人,这新人是照着 上帝的形象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
西三:9 - 10 “不要彼此说谎,因你们已经脱去旧人和旧人的行为,穿上了新人。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象。”
保罗看自己的旧我/旧人已经与基督同钉在十字架;现在的新我/新人是因基督在他里面活着。他的肉身虽然一无改变,但内在的生命已经全然不同,现在新我/新人所以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耶稣基督而活。保罗不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随口说出“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我)活”这句话。其实这句话有很深的涵义。因信称义后的保罗与过去因 行律法称义的保罗是截然两个不同的人。根本的原因是什么呢?保罗突然插上一句“他是爱我,为我舍己”。这是保罗自传性论证里第一次出现“爱”这个字!原文 agapēsantos (having loved),来自动词 ἀγαπάω agapaó,英文 love。如果《加拉太书》是保罗写给教会的第一封书信,这是他在书信上第一次提到“基督的爱”!
“他是爱我,为我舍己。” - 这里的两个“我”难以分辨是“旧我”,还是“新我”。“他是爱我,为我舍己”的原文 the one having loved me,是紧随在“上帝的儿子” 后面。 保罗在这里进一步告诉我们,为什么“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保罗从十字架上领悟到基督的爱是何等的长阔高深(弗三:18)- “他离天上,父神施恩宝座,白白恩典无穷无尽,舍弃一切,只余慈爱,流血救我,亚当后裔”(《赞美诗》- 怎能如此? And Can It Be that I Should Gain,曲:Thomas Campbell, 词:Michael Haydn)他被基督的爱所激励,基督完全主导他的生命。保罗的新我不只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他甚至为主癫狂,从此为主而活,甘心乐意地事奉他,更紧密地跟从他。(林后五:13 - 15 “我们若果颠狂,是为上帝;若果谨守,是为你们。原来基督的爱激励我们。因我们想,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并且他替众人死,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
从保罗(旧人)的“肉身活着”转变为新人的“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或为主而活)”只是保罗的神学观点?或是他卖弄辞藻?或是中文翻译者在这里舞笔弄文,写得美妙动听?断乎不是!这样的转变是建立在两个关键因素:一、十字架 - 就像之前的“十字架”是保罗“向律法死”转变为“向上帝活着”的关键,现在信耶稣基督的人,看自己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但也与基督一同从死里复活。旧我已经死了,现在是基督活在我里面,这是新我。“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
二、圣灵的内住和充满 - 信耶稣基督的人,虽然肉身一无改变,自己仍然存活,但内在的生命已经全然改变,现在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这样的改变是因凡信耶稣的人,都有圣灵内住在他们心中。这是耶稣在钉十字架前应许门徒的(约十六:7,13-14)。 圣灵把基督的爱浇灌在人的心中。人可以被基督的爱所激励,也可能无动于衷,继续的爱世界和世界上的事(约壹二:15)。保罗要在第三和第四章的神学性论证,以及第五和第六章的伦理性论证才谈到圣灵的工作。 (信耶稣基督,却不知道有圣灵内住,仍然活得像旧我,就好比外教的拜偶像。)
(注)保罗在《罗马书》第八章有深入地阐述圣灵的工作。有人说如果圣经是一只金戒指,《罗马书》就是镶嵌在戒指上的钻石,而第八章却是钻石上金光闪烁的切点,因为第八章是《罗马书》的圣灵章。信耶稣基督之后,圣灵就浇灌在我们身上,内住在我们心中,我们要随从圣灵和体贴圣灵,而不是顺从肉体,体贴肉体。 体贴圣灵是信徒活出称义的新生命的秘诀。这跟保罗在以弗所书说的“被圣灵充满”(弗五:18)有异曲同工之妙。体贴也好,充满也好,意思就是我们整天想的是圣灵,谈的是圣灵,看的是他,为他着迷,被他缠住,被他管制。圣灵是我们心里的主,我们凡事都要问过他,合他心意的我们才去做,不要叫他担忧,也不要扑灭圣灵的感动。这是秘诀,掌握了这秘诀就能过一个得胜的基督生活。我在一篇讲章如此解释随从圣灵和体贴圣灵的生活:
“。。信耶稣得救赎是因为基督的宝血洗净我们的罪行。但这不过像蜘蛛网被除掉,但蜘蛛还在。蜘蛛就是我们的罪性,如果没有对付,肉体的邪情私欲能重新编织蜘蛛网。保罗说我们要把肉体的邪情私欲钉在十字架(加五:24)。怎样钉呢?就是随从圣灵。我们身体有两个导游,一个是肉体,一个是圣灵。这两个导游是彼此相敌(加五:17)。我们要跟哪一个导游?就像去旅游,每个团队有一个导游,你只能跟随自己团队的导游。以前我们的导游是肉体,随从肉体,现在我们的导游是圣灵,要随从圣灵,因为圣经说,我们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加五:25)。如果随从肉体,就会产生纷争、结党、嫉妒、淫乱。。随从圣灵就能结出圣灵的果子,如仁爱、喜乐、平安、温柔、节制等。保罗不但叫我们随从圣灵,我们还要体贴圣灵(罗八:5,以圣灵的事为念)。体贴(to mind)就是思念的意思。随从和体贴是不同的。随从可能是勉强的;体贴/思念是甘心乐意的。一对男女在恋爱的时候思念着对方,一日不见如隔三秋(过来人就明白)。我们体贴圣灵也是一样。一旦体贴肉体,圣灵是恋爱至于嫉妒的灵(雅四:5),这样立刻就消灭圣灵的感动,内住的圣灵不再说话,久而久之,我们犯罪的时候连罪疚感都没有了。体贴圣灵,就让圣灵无限量地在身上发挥他的工作,使我们过一个得胜有余的生活(罗八:37,林前十五:57)。这是圣灵工作的重点。(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罗八:9 - 11,弗三:16)”
“我不废掉上帝的恩;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新译本》:我不废弃上帝的恩;如果义是藉着律法而来的,基督就白白地死了。)
《新译本》的“如果”,原文是 英文 for,“因为”,解释保罗何以不废掉上帝的恩。
“我不废掉上帝的恩” - 《新普及版本》译为“我不把上帝的恩典视为毫无意义”。什么恩典?有两个:
一、人不是因行律法得称为义,而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这是上帝的恩典。
二、上帝赐给保罗使徒的职分,作为传福音予外邦人的恩典。我在第九课说:
“。。上帝赐给保罗使徒的职分,作为传福音予外邦人的恩典。这也是罗十五:15-16 说的‘但我稍微放胆写信给你们,是要提醒你们的记性,特因上帝所给我的恩典,使我为外邦人作基督耶稣的仆役,作上帝福音的祭司,叫所献上的外邦人,因着圣灵成为圣洁,可蒙悦纳。’恩典是不能赚取或换来的,保罗自己也说:‘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罗十一:6)当年耶稣拣选雅各、彼得和约翰为门徒/使徒的时候,他们不过是渔夫。保罗被拣选为使徒的时候,他还是一个‘。。极力逼迫、残害上帝的教会’的人。难怪教会领袖们‘知道’保罗的被拣选是上帝赐给他的恩典。”
保罗深知因信称义的福音是上帝的恩典,自己所领受的职分也是出自上帝的恩典,他不敢把这恩典视为当然或毫无意义,理由是什么?
“(因为)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新译本》:如果义是藉着律法而来的,基督就白白地死了。) - 这句话不但总结了保罗在安提阿教会面前,从 15节至 20节的发言,也总结了保罗的整个自传性论证(加一:6 - 二:20)。
保罗在安提阿看见彼得原本和外邦信徒在餐桌上“一同吃饭”,但一看到耶路撒冷的狂热犹太分子,来到安提阿后,“就退去与外邦人隔开了,其余的犹太人也都随着他装假,甚至连巴拿巴也随伙装假。”(加二:12 - 13)他就果断地、公开地批评德高望重的彼得:“你既是犹太人,若随外邦人行事,不随犹太人行事,怎么还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呢?”(加二:14)然后他直截了当地说,虽然他们两人生来是犹太人,不是外邦罪人,但他们都明白“真福音”就是不管犹太人,还是外邦人,人人都是因信耶稣基督得称为义,不是因行律法而称义!信心称义强调的是人与基督的个人关系,而不是对律法的依赖。遵守律法无法使人称义,因为它无法解决人的罪性问题(加二:15 - 16)。为了解释基督在因信称义里所扮演的角色,保罗还提出一个假设性的问题:如果我们犹太人在基督里寻求称义,结果发现自己也成为外邦的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吗?断乎不是!(17节)为什么呢?保罗以自己作为例子。过去他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拆毁了犹太人想要靠着行律法得救之道,如果现在他掉转头,回到遵守律法的老路,就必须面对律法的审判,成为真正的罪人,与基督无关(18节)。基督只是向我们揭示了我们的罪!基督不但不是教人犯罪,保罗还认为自己是与基督联合,有份予基督在十字架上之死 - 旧生命被钉死,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和刑罚,他向律法死了;也因着与基督一同从死里复活,他有了新生命,得称为上帝的儿女,现在“他向上帝活着”。不仅如此,因基督在十字架上牺牲的爱, 如今在肉身活着的“新我”(保罗)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加二:19 - 20)
所以,从保罗在安提阿教会面前的发言(加二:15 - 20)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人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不是因行律法称义。 遵守律法无法使人称义,因为它无法解决人的罪性问题。
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犹太人和外邦人)死了! 因为十字架是成就我们与上帝和好、赦罪、脱离律法束缚的关键。
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上帝拣选保罗为使徒,传福音予外邦人/犹太人的恩典,以及保罗生命更新的见证(“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不全是毫无意义的吗?(in vain,no purpose)
3。总结(加二:19 - 21):
加二:17节说的“为什么基督不是叫人犯罪,或说基督不是为罪服务的?”加二:19 给了我们第二个理由。基督不但不是教人犯罪,保罗还认为自己是与基督联合,有份予基督在十字架上之死;旧生命被钉死,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和刑罚,他向律法死了;也因着与基督一同从死里复活,他有了新生命,得称为上帝的儿女,现在“他向上帝活着”。所以,十字架是保罗从“向律法死”转变为“向上帝活”的关键。
保罗还看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旧我”,乃是基督在“新我”里面活着。不仅如此,保罗被基督在十字架上牺牲的爱所激励,如今在肉身活着的“新我”(保罗)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加二:20) 。基督完全主导他的生命,他甚至为主癫狂,从此为主而活(林后五:13 - 15)。这样的转变,关键在于(一)十字架;(二)圣灵的内住和充满(要在以后第三至六章才提及)
保罗在安提阿教会面前的发言(加二:15 - 20)所得出的结论:人是因信基督得称为义,不是因行律法称义。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犹太人和外邦人)死了!保罗被上帝拣选为使徒,传福音予外邦人/犹太人的恩典,以及保罗生命更新的见证,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加二:21)
默想:
请点击播放 |
请点击播放 |
求主使我近十架 |
灵火继焚烧
灵火继焚烧, |
从下一课开始,我们将查考保罗的神学性论证(第三和第四章)。请大家耐心地等待。有问题要提出来讨论吗?欢迎您与我联络。电邮地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