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哥林多教会所发生的三个问题 - 分门结党、淫乱和诉讼事件,保罗已经按着福音的真道一一地给予解答。现在,他要回应哥林多教会的信里所提出的疑难。
2。在第七章,哥林多教会请求保罗指示一系列有关婚姻的问题。我先要在此申明,这一章不是基督教的婚姻观,这只是保罗针对他们当时的发问提出自己的见解。由于我们只读到保罗单方面的回答,而不知道哥林多教会那方面的问题,我们实在要很谨慎,不要随意地在这里建立基督教婚姻的教义。最稳妥的方法,还是参考一下别处书卷的经文,再来定夺。
3。让我先把这一章的结构列出:
在读这一章的时候,我们也要把以下的经节牢记在心,这对我们了解保罗的婚姻观有很大的裨益:
(1)创一:18 - 25 上帝给婚姻设计的蓝图
(2)弗五:22 - 33 保罗的婚姻观
(3)可十:1 - 12,太十九:1 - 12,路十六:18 耶稣论休妻的问题
(4)来十三:4 圣洁的婚姻
4。林前七:1 - 2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
这就是读保罗书信的难题。我们不知道哥林多教会的信徒问他什么问题,现在我们知道的只是他的回答。单从这个回答,我们会以为保罗过单身生活比结婚更好。其实不然。从弗五:22 - 33,我们看到他怎样将男女的婚姻比作基督和教会的关系,对他来说,婚姻是非常神圣的。在这里我们只能说,保罗并不是反对嫁娶,他只是说,在某些情形下,过独身生活是好的,如第二十六至三十五节,他劝告不要让任何东西妨碍事奉基督,因为日子以近,主要再回。
免淫乱的事当然不是结婚的惟一理由,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保罗是一个非常实际的人,因为哥林多是淫乱生活的同义词。
5。林前七:3 - 7 “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
哥林多教会的信徒究竟问什么?难道夫妻什么时候分房也要保罗来插足?我想,这大概是一些虔诚的人为了要有读经祷告的时间,就忽略了另一半身体的需要。世世代代都有这一类的人。再一次,我们看到保罗是一个很实际的人,他不是一个空谈属灵的人,结了婚的男女是“二人成为一体”,事事都要替另一半着想。这是“二人成为一体”的最佳解释。
“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上帝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林前七:7) - 显然保罗当时没有结婚,或是结过婚,现在寡居。(他既然曾是犹太公会的一员,就必然结过婚。)他认为结婚与否,由各自来决定,他无权干涉。
6。林前七:8 - 9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若他们像我就好,这是保罗一再地劝告。我已经说过,这不等于说,保罗不赞成嫁娶;他只是说,若要专心事奉上帝,最好就没有任何家庭的事缠绕,各人要自作决定,这是上帝的恩赐。
7。林前七:10 - 11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主耶稣要说的是:婚姻是神圣的,是一个盟约,我们绝对不能把它视为儿戏。破坏盟约是严重的罪行,若双方真的不能复和,而以离婚收场,双方都已经付出了严重的代价,就是一生都活在它的阴影下,心灵不得安息。这是耶稣基督在福音书里有关休妻的教导的翻版(可十:1 - 12,太十九:1 - 12,路十六:18 )问题是:这个教导是绝对性的吗?基督徒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婚吗?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得有位姐妹在一个基督教的论坛上说,她和男方结了婚后,就不再爱对方,也没有和对方同房。她问:这样可以离婚吗?又有人问:基督徒妻子被丈夫虐待几乎死去,难道还要她维持“不离婚”的名分?还有人问:双方婚后情感不和谐,家庭生活只剩痛苦,基督徒夫妻勉强维持关系有何益处?这样就能荣耀上帝吗?总之,这样的问题如汗牛充栋,要答也答不完。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个绝对性的诫命,只是一个原则。试想一想,十诫里的不能杀人,在战争的情况下也有例外,更何况是这条原则是针对当时人随便休妻再娶、对婚姻极不严肃的泛滥风气而言的。
8。林前七:12 - 16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洁净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上帝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
对当时的哥林多教会的弟兄姐妹,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因为他们大部分是外邦人,家庭之中若有一个信了耶稣,就要面对这个难题。保罗给的指示不是从主那儿来的,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他明白主的旨意,以使徒的权柄来说这些话。
保罗以非常实际的智慧应付这个问题。当时外邦人对基督教控诉的大事之一就是分裂家庭。有的人信主后,太过属灵,把身边的另一半当作是妖魔鬼怪,忘记他(她)也是一个人,是上帝所爱的。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在家里活出基督的生命,说不定对方也能因此而得救。至于另一半和儿女是否就因此成为圣洁,我们不需要在这里建立教义,重要的是,我们要把福音传给他们,家里一切以和为贵。
9。林前七:17 - 24 “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和上帝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废割礼。。。只要守上帝的诫命就是了。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守住这身份。你是作奴隶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在上帝面前守住这身份。”
保罗在这里给了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不要因为信了主,就以为身份改变了,以此为借口,要伸张正义,要扭转社会的不公平,要发动革命。保罗在这里不是无的放矢,他是按当时的背景来说的,因为很多奴仆信了耶稣后,有的甚至成为教会的领袖,他们跟信主的主人的关系变得非常微妙,有时还很紧张。今天在拉丁美洲的革命神学之如此猖狂,也是因为人把这个原则弃之不顾的缘故。
10。林前七:25 ,36 - 38 “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女儿不合宜,女儿也过了年岁,事又当行,他就可随意办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亲就是了。倘若人心里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并且由得自己作主,心里又决定了留下女儿不出嫁,如此行也好。这样看来,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这里的童身,是指年轻的未婚少女。大概哥林多教会有人问保罗,作父亲的对于自己已经达到结婚年龄的女儿,应该有什么样的责任。按当时的习惯,作父亲的有权控制他们女儿的婚事。保罗认为,适婚年龄的女儿自己希望出嫁,同时也没有什么重大的难处拦阻她结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让她结婚。若是女儿自己不愿出嫁,父亲也同意,那就留下自己的女儿不出嫁。何以保罗说“不叫她出嫁更是好”,那是根据他在上文(二十六节至三十五节)的论点而说的。我们千万不要因此认为保罗赞成不嫁娶。
11。林前七:26 - 35 “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
这里保罗把他的心迹完全表白。在他的心中,一直认为主就要再来了,时候不多了,人要抓紧机会来服事主,不要让身边的琐事缠绕,所以他认为,若是能够,人不要嫁娶,以便专心殷勤服事主。可是他也明白,这不是主对每一个人的旨意,所以他也明说这不是主的命令,只是他个人的意见。我们千万不要误解保罗的意思。
12。林前七:39 - 40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上帝的灵感动了。”
这是保罗给再婚之人的指示。在提前五:9 - 13 他再度论到再婚的问题,在那里,他鼓励年轻的寡妇再婚。保罗在这里也允许他们再婚,只是多了一个条件:要嫁在主里的人。不过,按他一贯的看法,他还是认为守节最好。可是他不勉强人,他让每个人自己作出决定。
从这一章,我们可以看出保罗不是一个空谈属灵,住在象牙塔里的人。当他没有主的确切指示的时候,他以非常实际的智慧应付每一个问题。他的目的不是要牢笼信徒,乃是要他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希望在教会里负责教导和辅导的领袖,要时常谨记这一点,不要把无谓的律法重担加在信徒的身上。
据一九九六年七月份的《婚姻及家庭治疗月刊》(Journal of Marital and Family Therapy)指出,美国人的离婚率约为百分之六十,即三对夫妻中就有两对是离婚的。而在离婚后再婚者,约占百分之七十五,这些再婚者离婚的比率竟然也高达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五之间!一次离婚,还是以离婚收场,他们并没有从第一次学到什么功课。
有问题要提出来讨论吗?欢迎您和我联络。电邮地址是: